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与撤销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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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国各地都在积极地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调整与撤销工作以实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合理规划,更好地保护饮用水水源。那么,就需要构建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来规范这一行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国家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水源而划定的专门区域,与饮用水水源地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依据水资源的类型可以分为地表水源类和地下水源类,依据供水规模可分为集中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特点是法定性,其法律地位:第一是“环境敏感区”;第二是“重要生态功能区”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是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范围。我国对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与撤销这一问题的立法至今经历了三个时期,1984-1992年为初步建立阶段,1993-2008年为全面确立阶段,2008年以后,为强化完善阶段。调整与撤销的法律规范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中央立法,《宪法》和《环境保护法》提供了指引,其他相关法律构建了基本内容;二是地方立法,不仅深入了中央立法的内容,还有不少创新之处。从宏观角度看,调整与撤销法律制度类型化思维缺乏、法律体系内不协调、法律规范不完备。从微观角度看,调整与撤销法律制度在调整与撤销的条件与程序、公众参与制度和撤销后所在水域的保护上均存在的问题。针对宏观问题,应当在立法时贯彻类型化思维,制定一部《饮用水法》并在其中专设一章规定调整和撤销问题。而微观问题应当:1.明确调整与撤销的条件,分情况详细规定调整与撤销的程序;2.采取各种方式健全公众参与制度;3.通过多种手段确立撤销后所在水域的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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