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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颁布已30余年,期间修改建议众多,但未进行修改,诸多问题在继承法领域日益凸显,有待解决。在众多的修改建议中,引入后位继承制度的建议格外引人注目。该制度的引入可以完善我国继承立法,与国际相通,顺应法律发展潮流,也能够为我国继承实践提供更充分的法律支持,拓宽财产继承的手段和途径,还充分体现对遗嘱人遗嘱自由的尊重,最大化地发挥遗产的实用价值,实现物尽其用。后位继承制度亦称次位继承制度,是一种特殊的遗嘱继承制度,指因某种条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来,使得某一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利益转移给另一继承人继承的继承制度。其起源于罗马法的遗产信托制度,而后德国将其较好地继承与发展,瑞士、奥地利等国也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该制度。后位继承制度是件舶来品,我国继承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后位继承制度,但也没有明文禁止。我国学术界对引入后位继承制度争议颇大,褒贬不一。2012年,以杨立新、杨震教授为首的继承法修正草案建议稿课题组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修正草案建议稿》已经明确列入了后位继承制度相关条文,这也为我国引入后位继承制度埋下了伏笔。笔者认为,引入后位继承制度在我国法治环境中已具备相当条件,我国应当引入后位继承制度,并使其适应中国国情,实现其规范化,以解决出现后位继承相关问题时无法可依的窘境与争议解决的不确定性,完善我国继承立法。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先通过对一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提出后位继承制度相关问题,引出本文所要研究的论题。其次对后位继承制度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即界定后位继承制度的概念与特征、后位继承制度之构成要件、后位继承制度的特殊情形。第二部分对后位继承制度的内容进行分析,分别分析论证后位继承制度三个阶段的内容,以更加清晰的脉络梳理每个阶段前后位继承人之地位、权利义务等情况。第三部分为后位继承制度引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说明引入后位继承制度是必要的且已具备相应条件的。第四部分分析说明后位继承制度引入的思路和应注意的问题,为我国将来引入后位继承制度做好铺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