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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刑法介入早期化,是指在网络犯罪领域,国家为了更加周延的对涉及网络相关的法益进行保护,从而适度扩张刑事立法的处罚程度和范围的一种方式。我国网络领域的刑事立法相比于其他国家来说起步较晚,只有二十多年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历程。在网络的安全隐患、潜在威胁以及各种各样的网络犯罪层出不穷的背景下,刑法针对该领域进行提前介入就变得很有必要。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我国针对网络犯罪发展的新特点,以新增罪名、扩充罪状等方式,表现出了一定的早期化立法倾向。通过对各罪名进行梳理,主要体现在对网络犯罪刑事主体的延伸、对网络犯罪抽象危险犯的设置、对网络犯罪预备行为实行化和对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正犯化上。我国当前的立法对遏制某些新型网络犯罪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与域外一些国家在该领域的刑事立法也具有相同的设立趋势,这也是立足我国实际的必然趋势。然而,当前我国刑法学界和实务界针对网络犯罪的刑法介入早期化中各具体的表现类型是存在争议的。概括来说,一方面反对者认为,网络犯罪刑法早期介入违反传统刑法理论和体系,而且有违刑法谦抑性,过度早期化、扩张犯罪有过度限制人们自由之嫌,这并不利于人权保障;另一方面赞成者认为,在其他法律和当前刑法的有效规制不足时,通过对网络犯罪进行刑法早期介入是适度的、理性的,能起到防范风险、预防犯罪和保护法益的功效,也能防止纵容犯罪,有利于网络空间健康发展。不可否认,网络犯罪刑法介入早期化有利有弊,但无论从国内外立法经验、学界主流观点还是我国实际来看,针对网络犯罪的刑法介入早期化具有其现实必要性,而且契合我国刑事发展理念,顺应国际立法趋势,也能够立足网络空间特殊性,发挥刑法的积极预防作用,实现更好的人权保障。当我国的刑事立法从源头打击网络犯罪时,可以肯定的是,这能在某种程度上积极预防国内网络犯罪的发生,但与此同时暴露出一些立法上的问题,给司法实践带来了适用难题,这就需要在当前立法和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为此,要继续坚持和强化刑法相关基本原则,立法时具有一定的协调性和前瞻性,同时坚持刑法的明确性和罪刑的均衡性。针对我国当前网络犯罪刑法介入早期化不够深入、各罪名内部和彼此间协调性不足、刑法用语不够明确以及行、刑衔接等罪刑设置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现有网络犯罪的刑法早期介入提出完善建议,比如增设过失犯、对现有罪名进行细化、对罪状中的术语表述更清晰、对当前存在的罪名设置更为合理的梯度法定刑等等,以期推进的更加深入,使得罪名体系更加协调化、罪状表述更加明确化以及罪刑设置更加均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