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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目的是我国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是刑法中目的犯的特定犯罪目的,是绝大多数经济犯罪、财产犯罪的行为人所希望追求的目的。如何理解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非法占有目的在犯罪构成处于何种地位,非法占有目的与直接故意有什么关系,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如何确定,非法占有目的在我国刑法中的现状如何,非法占有目的在刑法理论中如何决定着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划分?关于上述问题的争议从未平息。这种争议的情形从某种意义上加深了对“非法占有目的”问题研究的深入,但却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困难。对非法占有目的这一刑法理论界重要的法学概念加以系统的研究,并提出创新的界定,无论于理论还是实践,都具有重大意义。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概念起源于古罗马法中关于“占有”制度的出现,由于刑法具有自己的目的,对占有的理解与认定是为了区分盗窃与侵占,既遂与未遂,所以不可能完全按照民法上的占有理论解释刑法上的占有。我国关于非法占有目的有“意图占有说”、“不法所有说”、“非法获利说”、“意图排除行为人对财物的所有权说”四种学说,综合这些学术观念,分析这些学说,笔者大胆的提出了关于非法占有目的概念的设想,即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在非法形式或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情形下,意欲排除占有人和其他非法占有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取得事实上的占有权,并对其财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意思。由于非法占有目表现的是一种主观心理活动,对于运用何种方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我国刑法领域对于财产型案件的犯罪人心理一贯采用的是刑事推定政策。即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对行为人外部行为特征的考察,运用一定的法律逻辑规则,结合实际办案经验,在司法认定上就可以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具体分析说来,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心理、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等问题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案件争议的聚焦点,往往也都是因为在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主观心理及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的问题上认识不一致,导致某些侵害他人财产的行为不能定罪,造成执法困难。本文以用“工厂赌博案”和“合同诈骗罪的时间分析”为例分析说明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心态”和“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与犯罪目的的最终实现问题。本文意在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更好的完善司法实践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