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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证据制度逐渐成为中国民事司法体制和诉讼制度改革的焦点,也是民事诉讼法学界研究的热点。本文企图解释和论证的,是民事证据制度的一个小的切入点,证人制度。本文共分五个部分以及前言、结论和后记,采用法哲学、比较法学、历史法学作为分析工具和研究方法,在笔力所及的范围内也使用了经济学的一些基本观点。在前言中,介绍了笔者关于证人制度现状曾经的疑惑和选定研究课题的动机。第一部分中,本文集中讨论了证人制度的概念和研究价值。由于学界没有关于证人制度成熟、公认的概念,因此,笔者大胆提出了关于研究证人制度所必须面对的若干问题,作为后面文章探讨的对象,或者是攻击的目标。另外,从研究陈述性证据主体作为“人”的特性出发,以超验主义为哲学基础,论证了证人制度研究之必要。在第二部分,笔者为全文的展开设定了前提性的理论平台。从大前提到小概念,依次提出了现代法治的时间背景,法律真实观,程序正当价值,直接言词原则,证据合法性,狭义证人概念六个小题目。由第三部分开始,文章进入关于证人制度的具体理论探讨。首当其冲的就是如何界定证人作证行为的性质,必须首先解决这个问题,表明笔者在这个基本问题上的立场,才能使后面的继续讨论有迹可寻,依次进行。本文认为证人作证既有公法义务的成分又包含了私法义务的因素,立法需要在二者之间不断权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做出不同的选择、侧重。在第四部分,章节的题目为证人资格,但重点集中在对于证人能力的论证。也是本文着力在理论上拔高的部分。这部分沿着这样一条线进行:由如何限定证人资格向对于证人能力的分析过渡,再由对于证人能力限制的探讨归结到证人能力就是证人资格的结论。再从对其他国家立法例的比较出发,回到对于我国关于证人资格的规定的评价。其中笔墨主要放在了如何合理论证单位证人不<WP=4>具有证人资格,笔者不同意目前学界对于这一问题回答之肤浅,力图从民法角度切入,先破后立,最终收笔为排除单位的证人资格是诉讼法本身规律的要求,提出了一些个人的见解。文章的第五部分,提出了证人依法作证的制度保障,分为五个分论题,分别是作证的义务与拒绝作证的特权,证人作证的保障机制,出庭如实作证的义务与违法惩罚机制,证人宣誓制度的讨论以及简要介绍了交叉询问规则在证人制度中的功能。在结论中,笔者借集中回答文章开头部分提出的一系列问题,对于全文进行了理论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