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互联网的爆发式发展,给传统地域管辖规则带来巨大挑战。现有专利侵权诉讼的地域管辖规则,对侵权行为地是否包含“网购收货地”、“被侵权人住所地”等管辖连接点,并未在相关法条中予以明确。因此,不同法院对“网购收货地”、“被侵权人住所地”能否作为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连接点,在实践中存在相当大的分歧,学界对此也未形成共识。管辖规则漏洞与司法实践中的争议,无形中为当事人“挑选法院”创造巨大空间。虽然“挑选法院”在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互联网的爆发式发展,给传统地域管辖规则带来巨大挑战。现有专利侵权诉讼的地域管辖规则,对侵权行为地是否包含“网购收货地”、“被侵权人住所地”等管辖连接点,并未在相关法条中予以明确。因此,不同法院对“网购收货地”、“被侵权人住所地”能否作为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连接点,在实践中存在相当大的分歧,学界对此也未形成共识。管辖规则漏洞与司法实践中的争议,无形中为当事人“挑选法院”创造巨大空间。虽然“挑选法院”在域外民事诉讼中被学者研究较多,但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一直存在。近年来专利产业的迅猛发展,专利申请与授权数量的节节攀升,引发的侵权纠纷也日益增多,使该问题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愈发明显。在涉及网络的专利侵权诉讼中,“挑选法院”逐渐成为专利权人起诉时的惯用诉讼策略。专利权人往往利用上述具有争议的管辖连接点来挑选法院,其通常遵循固定的行为模式:通过网络向侵权人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并将其住所地或者任意指定地点作为收货地用于签收侵权产品,而收货地通常位于被挑选法院的管辖区域内。因此许多倾向于认定侵权行为地包含“网购收货地”等管辖连接点的法院,就成为专利权人挑选的目标法院。之所以存在“挑选法院”现象,是因为案件由不同法院审理,诉讼成本投入可能会有差异,诉讼结果可能也会有所差别。因此作为诉讼中“趋利避害”的理性经济人,专利权人通常会在数个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一个对其最有利的法院提起诉讼,来满足其诉讼利益最大化的需求。鉴于我国各个地区法院对国内案件的审理,在程序法和实体法的适用上较为一致,不存在美国各州之间因法律适用差异而产生的“挑选法院”现象。因此,国内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当事人挑选法院,更多基于减少诉讼成本、规避可能存在的地方司法保护、给对方当事人制造“诉讼麻烦”等动机。同时专利案件技术复杂且审理难度大的特点,使得不同地区具有专利纠纷管辖权的法院在审判能力上存在一定差距,专利案件判赔数额确定较难且各个地区法院的标准也不一致,“类案不同判”现象时有发生。专利权人为寻求更为专业的审理法院、获得更多的赔偿金额,实现其诉讼利益最大化而采取“挑选法院”策略也在情理之中。又因在网购收货地及其住所地起诉的便捷性,使得这一诉讼策略逐渐为专利权人所滥用,造成不同地区法院的案量分布极不均衡,部分法院案件审理压力极大,严重影响诉讼效率与案件审判质量。同时这种“刻意挑选”使得原本依照一般管辖原则不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成为受诉法院,对专利侵权诉讼地域管辖的收敛性和稳定性也会产生极大破坏。为更好地研究与解决该问题,本文以比较研究法、实证研究法,探究管辖规则漏洞、司法实践的分歧、当事人的主观动因、“挑选法院”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弊端、规制现状及存在的缺陷。笔者通过分析得出,地域管辖规则漏洞和专利案件审判水平差异是“挑选法院”现象泛滥的根本诱因。而诱因背后的法理在于法律在此问题上的缺位,使得专利权人挑选法院时“有机可乘”。专利案件审判水平差异促使很多专利权人挑选法院的意愿更加强烈。因此只有弥补地域管辖规则的不足之处、提升专利案件管辖法院的审判水平才能有效应对。对于该问题的规制对策,本文提出四点建议,其一,由最高法明确专利诉讼地域管辖相关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其二,完善管辖依据诉前审查机制。其三,重新审视对待被告管辖权异议的宽容度。其四,建立健全“技术法官”和“技术调查官”制度。这些对策能成为我国司法改革实践的重要参考,是“挑选法院”问题源头治理的必由之路。通过本文的研究,将有效填补该领域研究的空白。
其他文献
审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行过程,存在一个被忽视却非常重要的问题即非法证据排除后是否应该随案移送。根据2017年“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规定,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随案移送。由此所产生的问题在于裁判者在接触到非法证据后很可能会产生预断、偏见,以至于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容易形成主观臆断,导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效果大打折扣。因此,本文以该问题为研究重点,试图在不同诉讼阶段提出明确的非法证据排除后的移送方
农民增收作为重要的民生问题之一,一直是我国政府的聚焦点。这个问题的解决与否直接影响了城乡发展的协调性,对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是否按时实现起到关键作用。目前我国农民收入水平相对较低,政府提出通过土地流转以整合土地资源、实现农业现代化发展,从而提高农户农业收入。土地转入有效促进了规模经营,但也使得经营主体对于劳动力、机械服务等的需求大大增加,在此情况下生产环节外包成为了经营主体破解以上难题、促进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无不渗透着信息技术,对我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也让我们的生活得到了极大的丰富,网络小说、网络直播的出现不仅仅推动了我国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也带动了就业以及促进网络打赏经济的萌芽和发展。打赏相关的网络交易具有非实物性和生产与消费的同时性的基本特征,其构成属于我国国民经济中的第三产业中的服务业。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对网络打赏行为的
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和社交平台的发展普及,“锦鲤”成为了微博平台中炙手可热的元素,青年群体将“锦鲤”作为信念符号,宣泄现实生活压力带来的负面情绪,表达自己的诉求,在微博中建构并参与“锦鲤祈愿”仪式。这场网络仪式在青年群体不断的祈愿行为中持续增温,逐渐形成了“锦鲤文化”。在詹姆斯·凯瑞的仪式观下,传播是文化共享的过程,是共享信仰的表征,通过传播实现了对秩序的维护。这种观点为“锦鲤祈愿”的研究提供了一个
行政检察作为我国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源于我国检察制度初创时期对前苏联检察中“一般监督”制度的借鉴和发展,其从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乃至公民守法“一般监督”到限缩于对行政诉讼裁判结果的监督,再到现在发展势头强劲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经历了从全面监督到偏安一隅,再到缓慢扩张的艰难发展历程。随着行政权的不断扩张,行政权对公民权利的影响日益深入,如何将行政权关进制度的笼子已经成为时代课题。在传统的
将语言使用者纳入语言分析是语用学研究的一大特色(Yule,1996)。在特定的交际环境下,交际者需要构建与之相对应的身份来实现其交际目标,该身份不是固定不变的社会身份,而是动态的、情境化的交际者身份,称之为语用身份。同样在商务谈判中,谈判者会选择建构适合当下情景的身份去促成谈判的成功。因此,本文旨在研究商务谈判中谈判者建构的语用身份类型以及如何通过具体的话语实践行为实现建构。作者选择了《商务英语谈
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遭受损害,接受劳务者基于雇佣关系承担雇主责任,第三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者可以基于一般侵权向接受劳务者一方主张赔害赔偿,亦可以向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请求赔偿损失。司法实践中,提供劳务者同时起诉接受劳务者和侵权人,或先后起诉接受劳务者和侵权人时,各地法院审理与裁判的结果并不一致,甚至上下级法院亦未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对数个诉权如何行使的争论
在“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公共政策语境下,法院不再坚持以往“违反部门规章不影响合同效力”的司法立场,强调要充分尊重监管规定和交易规则,确保司法裁判导向与行政监管目标的协调统一,用“穿透式审判”思维否定掩盖金融风险、规避监管的行为效力。金融强监管背景下,司法理念与监管目标趋于一致,金融司法呈现出“监管化”的趋势。在司法的视角下,金融交易的本质是契约,无论多么复杂的金融交易结构,皆由一个个合同构成。
一直以来,村级债务能够为农村的发展提供一定的支持与帮助,同时能够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和健全,为农村的大力发展与建设提供重要的资金保障与来源。但任何事情都是存在着两面性,过度的运用村级债务不仅不能够对于农村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会造成一定的制约。改革开放以后,农村税费在原有的基础之上发生了巨大的改变,本身能够给农民减轻极大的负担,与此同时又因为村级债务的历
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中国同外部世界的交流与合作越来越广泛。中国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不断加强与西方国家的文化交流,增强自身文化软实力。作为连接不同国家之间文化的桥梁,口译活动的应用范围愈加广泛。本文是一篇以释意理论为指导,基于日本森美术馆馆长南条史生先生采访的英汉交传实践报告。通过结合此次口译实践以及译后录音文本,笔者着重从理论的高度分析此次实践,提出应对实践中难点的策略,旨在进一步熟悉此类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