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2012年修正刑事诉讼法时增设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但是相关的法律规范仅有一条,不利于实践操作。为了弥补这一不足,《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用六个条文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方式、条件等进行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引。经过几年的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及《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这两个文件紧密联系办案实际需要,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做出进一步的细化和扩充,使该制度更具操作性。在实践中,检察机关每年均办理一定数量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维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仍存在着一定的不足。本文对安徽省L市检察系统进行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情况进行个案分析,发现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开展得并不充分,并没有实现有效降低羁押率的预期目的。其实,在全国范围内,也存在着类似现象。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运作效果有限,其制度缺陷的原因不容忽视。该制度的缺陷主要包括:审查的案件范围较为有限;证明机制有待完善;检察机关的审查建议刚性不足;非羁押替代性措施不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少救济途径,等。为了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我国应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扩大待审案件的范围,使羁押必要性审查能惠及更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第二,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证明机制,在证明对象、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的、合理的法律规定;第三,改变检察机关提出的建议缺乏“刚性”的现状,赋予其审查决定法律上的约束力与执行力;第四,完善非羁押替代性措施,从而减缓公安司法机关对非羁押性措施的抵触,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运作创造条件;第五,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救济机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异议权、申诉权与救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