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高校不再是法治的真空地带了。行政诉讼制度作为高校学生权利救济途径不仅得到了专家学者的提倡,也得到了司法实践的肯定。然而,对高校在行政法上的行政主体资格的理论依据,学界却是众说纷纭。目前,主流的观点是将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行政主体或将高校视为公务法人而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显然,这两种理论主张都将高校视为国家行政组织的一部分,高校就难以避免国家行政权的不当干预,因而有悖于大学自治的时代精神。出于大学应当自治的直觉,我们认为高校是有自主权的自治组织,高校学生管理的行政行为是社会行政;社会行政也应受到国家法律的制约,受到行政法的规制。由此,高校便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应受行政法的规制。然而,由于高校学生管理的特殊性与专业性及法律规范的抽象性,高校学生管理中存在着广泛的行政裁量权。高校学生管理行政裁量权的存在是必要的,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权力制约机制,高校学生管理存在着滥用行政裁量权的现象。因此,探讨如何规制高校学生管理行政裁量权的运作具有现实意义。我们认为,加强对行政裁量权的司法审查,虽然是规制行政裁量权的必要手段,但是由于司法审查的局限性,司法审查并不是规制行政裁量权的最佳手段。行政裁量权的规制应该加强高校对行政裁量权行使的内部控制和自我控制。为此,我们试图通过张扬高校学生权利意识,以学生权利制约高校行政权力。一方面,学生是有权利的,包含实体权利和程序性权利,这就要求高校学生管理中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受到权利保护原则与平等对待原则的制约,学生管理的行政程序应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另一方面,由于司法审查、行政申诉、行政复议等校外学生权利救济途径存在局限性,我们必须完善校内学生权利救济途径,主要是健全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从而有效校正学生管理中因为高校滥用行政裁量权而侵害学生正当权利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