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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原则是国际环境法上的一般原则,该原则要求“为了保护环境,在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各国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恶化。”它的重要意义在于对科学不确定性作出应有的管制,这就在某种程度上避免了法律真空的出现,为人们应对未知的法律风险提供管制工具。
谨慎原则弥补了传统国际法律管制方法的不足。传统国际环境法对生物入侵的管制要求在具备充分确定的科学证据时,才能采取措施。然而对于生物入侵的科学研究尚很薄弱,存在很多的科学不确定因素,因此,在传统的规制路径下,势将存在法律规制的真空。而谨慎原则的出现能有效地弥补这一缺陷,因此,越来越多的国际环境法律文件都将谨慎原则作为指导原则,并尝试运用该原则来指导相关国际规则的制定。本文考察谨慎原则在现有的关于生物入侵的国际法律管制及中国的国家实践中如何发生作用、在具体操作中有哪些不足、以及需要在哪些地方加强,从而为防治生物入侵的实践发展贡献绵薄之力。
本文的结构安排如下:首先,对生物入侵的概念及危害作简要介绍,通过探讨生物入侵的科学不确定因素,发掘其在传统国际法律规制上的真空。由于谨慎原则立足于对科学不确定性的防范规制,本文进而在第二部分,对于谨慎原则的基础理论作简要介绍,然后,对于谨慎原则和生物入侵相互之间的关联,在理论层面上进行阐述。
在文章第三部分中,我们将对涉及生物入侵的有关国际公约及其他国际法律文件进行归纳分析,以谨慎原则在其中适用的严格程度为标准,划分宽严适用这两类,并在实证分析之后,对于谨慎原则适用上存在的问题进行解析。在第四部分中本文将重点集中在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探讨谨慎原则适用于生物入侵的国内实践,对于中国缔约和履约情况、国内立法现状进行分析,提出可能存在的问题及相关的应对策略。
最后,我们可以发现谨慎原则在这些国际法律文件里的体现是非常零散和不一致的,发展还十分有限。但是,在完善生物入侵的国际法律管制框架、弥补传统管制方法不足方面,谨慎原则的实践意义确实非常重大,随着国际实践的发展及科学技术的进步,该原则必定会发挥更大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