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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推行市场经济,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科技进步,市场经济和贸易自由化也随之加快繁荣发展,与国外的贸易往来也更加频繁。但是,随之而来的困惑却是消费者在购买进口产品时利益受到损害,常常维权无门,产品的缺陷给我国的消费者的利益带来了很大的损失。因此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法学界的有识之士不断呼吁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产品召回责任制度。截止目前我国已有诸多关于产品召回的理论探讨研究成果,但是关于产品责任甚至产品召回责任的相关专著非常少。2004年10月,我国开始在汽车行业试点实行缺陷产品召回责任制度,颁布并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缺陷产品被成功召回的案例频频见诸报端。理性的对待产品召回责任、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成熟的表现,是企业之间互动促进的现实需求,也是维护市场秩序和发挥政府宏观调控职能的理论依据。广泛推行缺陷产品召回责任制度是立法所趋,但是,这一制度又是一个比较庞大且成体系的系统工程,参考相应的法律制度为我所用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产品召回责任制度,法律本土化的过程中还有诸多问题需要在实施过程中进行检验和改进,所以探讨并完善产品召回责任制度的实施是本文探讨的重要内容。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产品召回责任。笔者通过考察国际公约和西方主要国家对产品以及产品召回责任概念的界定,从举证责任的主体、归责原则、责任承担的方式等几个方面比较了产品责任中的产品合同责任,产品侵权责任和产品召回责任三种责任制度,比较明确的界定了产品召回责任制度的概念,为我国建立产品召回责任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同时本部分从目前我国基本国情出发阐明了产品召回责任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消费者的利益得到切实的保护,实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合理规划和有序调节。这些为进一步分析我国产品召回法律责任制度的现状提供了理论基础,也为下文产品召回责任制度的现状分析和提出建议打下了伏笔。第二部分,产品召回责任现状分析。该部分主要阐述厂商应该承担的产品召回责任。产品召回有多种原因,其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生产出来的产品存在着系统性的缺陷。究竟何为缺陷?何为系统性缺陷?笔者做了简单界定,在此基础上对厂商的抗辩事由做了总结。在抗辩事由中重点分析了产品的零部件缺陷和开发风险的缺陷为什么不能成为法定抗辩事由,并对美国的成熟实践做了简要介绍:主要从成本与效益两个方面对产品的缺陷进行经济学的分析,然后论证了其中的复杂性,以及对我国法院的不适用性。第三部分,产品召回责任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笔者将通过对我国产品质量法的立法现状以及立法精神,来阐述建立我国产品召回责任制度的必要性。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相对完善的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规定。我国只在2004年颁布了《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由于它的范围只限于汽车行业,并且法律层次比较低,实施的效果也尽如人意。目前,我国产品质量存在很严重的问题,许多产品虽然符合标准的生产规格,却也因为质量方面存在缺陷,给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很大的损害笔者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为根本宗旨,参照世界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重新完善并制定新的产品召回责任制度。第四部分,完善我国产品召回责任制度的立法建议。此部分主要从三个大方面进行了论述,首先根据我国产品召回责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意见;其次根据存在的问题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定专门的产品召回法及相关配套机制等方面提出建设性意见;最后提出了怎样构建我国产品召回责任制度的保险制度,以此依据确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产品召回法律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