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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和变革是近现代中国的主旋律。当今中国的社会处于转型过程中,处于全球化的潮流之中,有其独特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在尝试解决中国法治进程中“有法律无秩序、法律回应社会乏力”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可以从西方建立法治国家和法治秩序所努力的过程中得到有益的借鉴。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后,美国曾处于社会变革的时期,国家机构无力应对聚集在一起的诸多社会问题,从而产生“法律与权威的危机”,为了处理好转型时期的法治与社会的关系,美国著名的法社会学家塞尔兹尼克和诺内特撰写了《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一书,书中以发展的模式提出了压制型法(某些人对其他人的专断统治)、自治型法(形式法治)和回应型法(对实质正义给予考虑)的概念,并认为回应型法是法治发展的更高阶段,通过法律与社会的互动能解决法律的完整性和开放性的紧张关系,强调公民的主体性参与,从而重新使法律获得合法性。本文认为,对处于转型中的中国而言,最核心的是存在一个国家本位向公民主体本位转型的问题,虽然回应型法的理论是为了完善美国法治而提出,当然不完全适用于我国,但是回应型法提倡排除专断和蛮横,不以形式规则为唯一导向,而是通过公民的主体性参与使法律获得自我矫正的能力,这对于解决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问题有重要的启示作用:即通过增强法治的主体性有效地平衡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笔者相信,这种主体性的增强将不仅可以增进法律秩序的民主价值,也将提高权力机构的能力和合法性,从而使人们从内心真正认同法治这种生活方式。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分析中国社会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说明在转型过程中政府推进型的法治道路潜在矛盾和困境。第二部分是回应型法的理论概述,包括形成该理论的背景、回应型法的主要观点和对回应型法的完善。第三部分说明回应型法理论对中国法治进程的启示和意义,并结合回应型法理论与中国的法治实践,提出“法治及其主体性”的问题。第四部分主要从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从法律运行的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具体说明实现“回应型法”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