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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大陆法系国家则以制定法为主要法源。判例法和制定法是当今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两种法律形式,它们一直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相区别的主要标志。不过,在世界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交流日益频繁和深化的今天,二者开始出现了明显的互相融合趋势。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法占绝对优势的时代已经过去,他们越来越重视判例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法官在法律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逐渐显著。这些客观情况充分说明了对现代法治国家而言,判例制度的存在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判例法在英美法系国家延续了几个世纪之后,判例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也逐渐出现并保持旺盛的发展势头,这些现象非常值得我们深思。本文通过对两大法系判例制度的生成、发展、运作以及存在原因的梳理,进而对判例制度作为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的利弊进行分析,阐明该制度的价值。我国虽然是一个成文法国家,历来都尊崇法典,但是在历史上也曾经存在过“判例制度”,只不过由于特定的社会背景和深刻的社会根源,我国对沿用了千年的制度予以抛弃。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又有着具有判例性质的案例,这些案例在审判活动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当今判例法与制定法相辅相成、取长补短的形势下,我国应当顺应国际潮流,充分利用深厚的本土资源,借鉴外国的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成功经验,重新构建我国的现代判例制度,使我国的法律制度更加完善,从而推进我国的法治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