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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精神层面的追求也不断提升,于是人们渴望远离喧嚣的都市,去亲近大自然,享受大自然所带来的愉悦心情,旅游业在这种背景下飞快的发展,然而传统旅游模式的弊端日益显现,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与环境问题。“生态旅游”的概念应运而生。而海滨地带兼具陆地与海洋双重属性,以其独有的自然地理、人文环境风貌吸引着越来越多旅行者的到来。海滨生态旅游是实现海滨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式,在海滨生态旅游产业的各个环节中,必须要坚持运用生态承载力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景观生态学理论、海洋科学理论等为指导。海滨生态旅游作为一种新兴的旅游发展模式,具有知识性、观赏性、教育性等特点。我国的海滨生态旅游产业正处在一个十字路口上,如何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指导下,实现海滨生态旅游社会、经济与环境效益的统一,实现海滨旅游产业真正的“绿色”发展,引导海滨生态旅游的健康发展成为一个必须认真面对的课题。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部分,简要介绍了这篇论文的选题背景、选题的意义与论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第二部分首先简要介绍了生态旅游的产生背景、内涵与海滨生态旅游的内涵、特征,并对海滨生态旅游法律制度进行了界定,阐述了海滨生态旅游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对世界上海滨生态旅游产业比较发达的国家——美国、澳大利亚、日本与韩国的法律制度进行了简要剖析,指出他们的成功经验与做法。可以看出这些国家的成功与健全的法律体系、高效的管理机构、成熟的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科学的规划、广泛的社会参与以及国家重视宣传教育是分不开的。第四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海滨旅游业的发展历程、出现的环境问题以及国内对于海滨生态旅游的研究现状,进而引出我国海滨生态旅游法律制度的现状,并以海滨生态旅游产业较为发达的海南省为例。通过以上分析进而指出我国海滨生态旅游法律制度中的症结所在。并结合案例分析进一步说明,在其中立法体系问题部分以“深圳海上皇宫”事件作为例证。第五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海滨生态旅游法律保障体系的思考。在借鉴第二部分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因地制宜,结合中国的现实国情,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进行论证。宏观层面,我国海滨生态旅游法律制度的构建应当以环境优先原则为指导,完善生态旅游与海滨生态旅游的专门立法,建立海滨生态旅游法律保障体系。微观层面,进一步完善我国海滨生态旅游资源的权属制度,明确海滨生态旅游各参与方的权利与义务,健全我国的环境责任制度,其中以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与拓宽环境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为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