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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诉因制度(count)产生于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化过程中。根源于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的诉因制度在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还属尚未开发的领域。孕育诉因制度的是当事人主义的如下理念:法院与其以职权去四处寻找真相,不如建立一种把主张、举证委以双方当事人并使其相互进行攻击防御,而自身则严守其公平裁判者的立场之结构,以使正确认定事实这一有效公正之机能得以实现。诉因制度正是在此思想指导下的产物并成为其重要支柱。 日本法律制度兼采大陆及英美两大法系之所长,与我国目前非纯粹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存在极大的相似性,不过是日本早于我国近五十年而已,其五十年实践的利弊得失对我们极具借鉴意义。 诉因制度对由检察官设定及变更审判对象(诉因)的权限予以广泛认可,检察官所进行的诉因变更,只要在不妨害公诉事实同一性的限度内,原则上就会被允许。同时,举证也在通过对诉因事实进行存在与否的判断后,在必要范围内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这样,诉因制度就使得法院与当事人、特别是与检察官之间的任务分配明确化,也就是说,不仅法院的审判权限及义务被限定在诉因事实内,而且诉因对被告人也起到了防御告知的作用。由此一来,当事人主义的事实认定方面的优势便能得以充分发挥,同时也通过这一方法保障了公正程序。 本文共分七章,把阐明日本诉因制度作为文章的主旨,并对我国引入这一制度的必要及可能性作以初步探讨。七章内容依次为:日本诉因制度产生的背景,审判对象与诉因,诉因的确定,诉因变更的条件及法律界限,诉因变更的程序,诉因制度的法律功能,以及诉因制度对我国刑事诉讼的借鉴价值。 本文的研究采取了历史分析、比较分析、规范分析及判例分析的方法,内容上做了填补空白的开拓性研究。通过研究诉因制度,可以明了起诉的效力、审判的范围及我国目前争执较大的法官是否有权改变罪名等诸多理论及实践上都不十分清晰的问题,同时,这一制度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整检、法关系,保持检察机关公诉的稳定性以及防止司法权的滥用都有着理论及实践上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