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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速度的不断加快,引发各种用地矛盾与问题,使对高品质城市绿地空间与人文环境的关切与向往更迫切。现行绿地相关法律规范体系对促进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发挥了很大的作用,部分对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指标的规定,有效保证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规模。然而,随着城市建设有突飞猛进,以及我国地域化的用地差异,一些法规规范等山地城市发展过程中,逐渐圈在城市建成区内的山体绿地的用地属性、资源保护、指标核算以及园林化利用等新问题无法指导,且存在一些不利于山地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限制,在城市建设用地日益紧张和居民对居住环境的要求日益提高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的背景下,有必要从国情出发,与时俱进地分析现行城市园林绿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进行分析,找出其针对山地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限制条款,为山城城市保护自然山体绿地资源,园林化开发和利用城市内的山体绿地资源,建设望得见山、看得见水和留得住乡愁的山水园林城市提供科学合理的法规依据。论文在探讨山体公园的相关定义的基础上,结合对贵州省安顺市的实地调查,梳理山体公园相关法规体系,在各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中的相关规定与侧重点,分析现行绿地法律规范体系对山体公园绿地资源保护与建设的影响,得出如下结论:(1)对于约束和指导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基本上形成体系,相互之间具有一定的法理关系,其中对山体绿地资源的园林化利用可依据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规有《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等,标准和规范分别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2)对山地城市建设山体公园化绿地起促进作用的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3)对山地城市建设山体公园化绿地起滞后作用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公园设计规范》。(4)山地城市的山体绿地资源的公园化利用的途径,首先应从其真实具有的景观、生态、园林等功能的认定;其次,要敢于突破相对滞后的相关法规的壁垒;第三,要根据山地城市的空间特征和城市发展的模式,综合分析山体公园建设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以人与自然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山地城市山体绿地公园化建设,并建议行业主管部门适时调整相关规范标准。(5)我国幅员辽阔,山地占国土面积的2/3以上,且各区域山体形态特征、地质地貌差异巨大,因此,各山地省份或山地城市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现行相关法律规范体系的有利指导下制定山体绿地资源的保护与园林化应用的规划设计规范导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