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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学生纪律处分纠纷是近年来教育法学领域内的热点问题。全面深入研究高校学生纪律处分纠纷问题,完善高等学校学生纪律处分纠纷的解决机制,对摆脱纪律处分纠纷解决的困境,推进我国高校学生纪律处分制度的构建进程,促进新的高等教育秩序的形成,以及构建和谐社会,都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在已有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采用比较法、案例法、文献法和调查法,集中讨论五大问题:一、纪律处分纠纷的产生原因、发生状况以及争议所在。纠纷的产生缘起于学生对纪律处分不服。调查显示当前高校学生纪律处分纠纷的发生比例较低,而并非媒体所报道的那么严重。纠纷的争议集中在处分标准、处分程序和救济途径的选择等三个问题上。二、纪律处分纠纷的现有解决途径及其问题。途径主要有校内申诉、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等,尽管不乏成功的案例,但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与障碍。三、纪律处分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及其定位。鉴于高等学校教育管理权在性质上是一种不能排除国家影响的社会自治公权力,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必然存在行政与民事两种法律关系。因而,从学校管理权的来源出发,可以确认纪律处分的性质和相应的法律关系,选择相应的解决途径。四、纪律处分纠纷解决内部机制的完善。其一,完善高校学生纪律处分制度。(1)明确高校学生纪律处分制度存在的理论前提:秩序与自由的统一;(2)完善高校学生纪律处分制度的标准:范围标准是三维场域,内容标准是最低的权利保障和最低的义务履行,程度标准是比例原则,依据标准是符合法治精神的校规;(3)完善高校学生纪律处分制度的程序:可借鉴美国《北卡罗来纳州立大学纪律处分程序》设计程序公正的纪律处分制度。其二,确立高校学生的纪律处分校内申诉权。纪律处分申诉权应是学生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一项宪法性程序权利。其三,设立学生纪律处分校内申诉机构。学生纪律处分申诉委员会应定性为校内行政仲裁机构,并在学校组织结构中独立设置。其四,完善高校学生纪律处分申诉制度。高校应当遵循合法、公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以学校名义遵循起草、审查与决定、备案与公布、修改与废止等程序来制定有关纪律处分申诉制度。其五,保障高校学生纪律处分申诉制度的有效运行。(1)运行原则:合法、公正、公开、及时、方便学生的原则,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的原则,一次仲裁的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适性进行审查的原则,不调解原则,回避原则;(2)与外在程序的衔接:通过修改《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提高设立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制度的立法地位,并明确校内申诉制度与外在法律救济途径的衔接方式。五、纪律处分纠纷外部机制的完善。其一,完善与纪律处分纠纷处理有关的教育行政申诉制度。(1)教育行政申诉制度在法律上应该定性为教育行政仲裁;(2)确认纪律处分纠纷的教育行政申诉途径,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表明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生纪律处分纠纷的解决负有责任,它不能怠于行使申诉受理权;(3)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对高等学校的纪律处分规章审查行使教育行政监督权;(4)应制定相关规范保证教育行政申诉的公正实施,如可由教育部制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教育行政申诉实施办法》来确保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处理纪律处分纠纷的职责。其二,完善教育行政复议制度。(1)确认行政复议制度作为解决高等学校学生纪律处分纠纷途径,如开除学籍行政处罚和由纪律处分引发的拒绝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的行为应当纳入行政复议渠道;(2)为纪律处分纠纷的解决改进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法》应该对明显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实行暂停执行和先行撤销制度,应该健全《行政复议法》对抽象行政行为中的规定的处理机关和处理程序规定,明确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认定标准,增强行政复议对不当行为进行监督的可操作性。其三,完善诉讼机制。(1)完善与纪律处分纠纷处理有关的行政诉讼机制:通过深层次的司法解释可以确认高等学校的行政被告资格;法院加强对高等学校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的审查;(2)完善与纪律处分纠纷处理有关的民事诉讼机制:高校学生纪律处分在程序上或者行为上侵害了学生的财产权、名誉权、人身自由权和隐私权等权利时,学生完全应当可以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