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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市场经过二十年时间的发展,投资品种和投资者的数量、规模都有了相当程度的增长。委托理财是作为金融市场投资品种创新、投资者广泛参与、投资规模空前巨大的典型代表,其造就了金融市场的疯狂,也无情的将许多热衷参与者葬送在无底的“投资黑洞”中。委托理财规模大、影响广,但是目前我国专门调整委托理财业务的法律规范仍很不健全。随着委托理财业务日渐增加,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断出现,法律制度的建设已落后于委托理财的实践,这引起了专家和立法者的关注。本文就是针对委托理财业务开展中所出现的若干重点和难点法律问题展开论述。本文主要由五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委托理财的概述。本章首先通过对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几种典型的委托理财的概念进行对比,分析得出笔者自己的关于委托理财的概念。其次按照不同的标准,对委托理财性进行了分类介绍。再次,对委托理财业务开展的现状和兴起原因进行归纳和阐述,具体指出委托理财在现实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二部分是委托理财性质问题研究。主要是围绕委托理财性质问题的争议,分别对业界流行的多种不同的观点进行介绍和分析。从委托理财受托主体的角度,对各种受托主体从事的委托理财业务作出了不同的性质认定,因此,根据不同的委托理财业务的不同性质,法律应该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整,不能一概而论。第三部分是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问题研究。该章从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问题入手,在界定了评判委托理财合同效力标准之后,从委托理财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两个角度,对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进行阐述。其中,对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委托理财和违法资金借委托理财入市的问题特别提出来加以论证。第四部分是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问题研究。委托理财保底条款也是倍受争议的问题之一,本章主要是从委托人和受托人两个方面归纳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存在的原因。结合现实说明了现在金融市场上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类型。在保底条款效力认定问题上,笔者采取了较为折中的有限承认说。第五部分是委托理财监管人民事责任问题研究。监管人制度是委托理财活动中一种较为独特的制度。本部分通过举例介绍了委托理财监管人和监管协议,并说明监管协议或监管条款的性质和效力的认定方法,以及在监管人违反监管协议或监管条款时,监管人民事责任的认定与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