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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产生于德国的功能派翻译理论发展到如今已经成为一个相当成熟的理论体系,其代表人物包括卡塔琳娜·赖斯(Katharina Reiss),汉斯·弗米尔(Hans Vermeer),贾斯特·赫尔兹-曼塔里(Justa Holz-Manttari)和克里斯蒂安·诺德(Christiane Nord)等著名学者。该理论主要包括文本类型划分,目的论,翻译行为理论和功能加忠诚四个主要组成部分。该理论认为原文本按其功能可以分为信息型、表情型和操作型,不同类型的文本其翻译翻译方法也相应的有所不同。任何一种文本翻译都有其特定的目的,而目的性正是指导翻译行为的基本准则,在顾及这一准则的前提下,要重视译者与原文作者、翻译发起人和译文接收者的人际关系,不仅要忠于原文,还同时要兼顾译者的职业规范和道德。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商务活动当中商务合同也趋于更加法制化的特点。商务合同作为法律文本的一个重要分支,规范性是其主要的语言特征。然而,即便是一种如此强调规范性的法律性文本体裁,商务合同当中也不能避免有模糊用语的存在。针对商务合同和商务合同的模糊用语的翻译研究主要集中在字、词、句等方面,换句话来说,语言学家和商务工作者往往只从术语和句法等微观层次来研究商务合同当中模糊用语的翻译,但是基于确保并实现我方经济目的的大前提,鉴于商务合同当中模糊用语牵涉重大经济利益的重要性,我们有必要对其翻译进行系统研究并最终找出适合指导它翻译的理论基础。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解释商务合同和模糊语言的基本概念,根据国内外对商务合同和模糊用语语言特点的分析总结出商务合同当中模糊用语的特点。2.详细阐述德国功能翻译理论四位代表学者各自的学术观点,包括赖斯的文本类型理论,弗米尔的目的论,赫尔兹-曼塔里的翻译行为理论以及诺德的忠诚原则理论。3.基于商务合同模糊用语的语言现象实例,作者试图从“告知性与文本类型理论”、“模糊性与翻译行为理论”、“目的明确性与目的论”、“译者角色分析与忠诚原则”四个方面来说明德国功能派翻译理论适合于指导商务合同模糊用语的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