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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警务合作是指国家或地区负有警察职权的机构根据本国法律或缔结的国际条约,为预防、打击、惩治国际性犯罪,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开展的一切协助与合作活动。国际警务合作起源并发展于近代的欧洲,从最初的“政治安全”到当代的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跨国有组织犯罪等非传统安全威胁,发展过程始终伴随着安全问题。国际社会为开展国际警务合作,研究制定了许多国际公约,并建立各种全球性、区域性和专门化合作机构以协调行动,在维护全球社会安全进程中发挥巨大作用。时至今日,国际警务合作已发展成以国际刑警组织为主,其他区域间警务合作组织或肩负警务职能的国际(区域)组织为辅,双边合作与多边合作并存,多元化和多领域合作共同发展的国际警务合作体系。与早期的国际警务合作相比,当代国际警务合作不再以政治目的为出发点,合作目标范围逐步扩大为各领域的执法或司法业务合作,包括开展国际警务联络、共享情报信息、协查犯罪案件、联合办案、跨境追捕、追缴犯罪所得、开展联合专项行动等。面对各类非传统安全带来的持续威胁,如何在复杂多变、利益深度调整的国际局势背景下开展更高层次和水平的国际警务合作,已成为世界各国思考的问题。通过比较研究,全球范围内的国际警务合作水平并不一致,水平最高的当属欧盟和北欧五国框架下的警务合作,其显著特征是实现了执法互认和统一逮捕,世界其他地区的国际警务合作还远未达到上述水平。全球化着实为国际警务合作提供了动力和基础,但是依托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并构建的国际警务合作体系存在诸多不公平、不合理之处,西方发达国家在多重因素驱使下甚至抗拒与发展中国家开展进一步警务合作,致使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合作体系中话语权缺失,始终处于不利地位。国际警务合作作为全球安全治理的一部分,同时面临诸多因素的影响,法律因素是制约全球国际警务合作迈向更高水平的关键因子,现有国际警务合作领域的国际立法略显滞后,世界各国关于恐怖主义犯罪、跨国网络犯罪等尚未形成统一法律共识,外加各国法律制度和观念的固有差异,国际刑事管辖权冲突问题依然严峻,跨国执法的法理依据依然缺失,导致世界范围内形成一定法律真空,使得诸多跨国犯罪和国际犯罪得到不到应有的及时制裁,严重威胁着世界各国人民的生命财产与安全。此外,国际警务合作与国际政治相互影响,进入21世纪后,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趋势更为突出和明显,给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带来机遇,但不公正不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旧秩序没有根本改变。相反,国际形势不稳定、不确定性因素明显增加,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因素相互交织影响着国际环境,全球性危机叠加发生,大国博弈加深,国际秩序调整加速,各种利益矛盾凸显,和平与发展受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战乱恐袭和病毒疫情等各方面的挑战,各国政治和社会遭受不同程度的冲击,国际政治经济秩序面临深刻调整。在此过程中,新兴国家群体性崛起,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新动力,推动世界权力重心东移,守成大国表现出强烈的排他性,导致国际体系对抗性风险升级。在此国际环境下,开展国际警务合作更是面临各种无形障碍。1984年,中国加入国际刑警组织,此后积极参与并开展国际警务合作。尤其是2012年以来,新时代背景下的中国公安机关大力推动国际执法合作,发挥高层互访引领作用,不断加强与联合国的联系与交流,充分利用国际刑警组织、上海合作组织等警务与安全合作平台,探索建立澜湄执法安全合作机制以及综合执法安全中心,积极参与相关多边合作机制框架下的执法合作,与联合国、东盟、欧盟等国际组织和外国执法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与世界各国开展双边、多边执法合作。但比较来看,中国对外开展的国际警务合作还存在国际警务合作全球布局不均、整体对外合作水平不高、国内合作体系尚未构建、法律基础依然薄弱、有关合作机制尚需完善等问题。同时,中国作为新兴经济体,正逐渐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新动力,国际地位的改变使得国际警务合作发展环境也相应发生变化,2020年10月28日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调查局逮捕中国在美“猎狐行动”工作人员事件的发生,为中国的国际警务合作敲响了警钟。中国作为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拥有与美国当量的海外利益,但驻外警务联络官的数量和在全球的分布无法有效满足现实的安全需求,国际警务合作能力明显不足,外加面临如此严峻复杂的国际环境,如何开展更为高效和务实的国际警务合作成为中国需迫切思考的问题。对此,中国应意识到目前正面临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打压,这将是未来中国对外开展国际警务执法合作长期面临的挑战,想要破局,短时间内要韬光养晦,继续依托现有的西方已建立的国际警务合作体系,对其实现利用最大化。长远分析,随着自身实力的增强和发展,中国不应再局限于仅仅参与各类国际警务合作组织、缔结合作协议或条约,而是要发挥一定引领作用,关键时刻要敢为人先,敢于提出新点子、创设新机制,逐步改革现有西方国际警务合作体系中不公平不合理之处,寻求建立更为公平公正和相互尊重与协商的国际警务合作体系。中国拥有广泛海外利益,面对上述国际环境,想要继续开展好国际警务合作,需在坚持主持公道、厉行法治、促进合作、聚焦行动等原则基础上,从国家战略层面继续优化本国国际警务合作的全球布局,不断完善国际警务合作的相关法律法规,构建并完善国内各级国际警务合作组织体系,在发展驻外警务联络官制度基础上增设驻外法务专员制度,同时注重提高执法人员的跨国执法和司法务实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