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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国房地产业实行市场化以来,房地产业经历了飞速发展的过程,甚至一度被确定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但是,在发展的同时,房地产市场基于其自身的缺陷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一方面,由于市场本身存在失灵现象,需要国家通过制定经济政策干预;另一方面,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房地产市场运行缺乏法律秩序的保障,也需要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政策进行补充。然而,由于我国长期以来没能明确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与市场相关法律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导致政策在法理、运行以及价值目标三个层面出现了与法治原则相冲突的现象。这样不但不能很好地解决房地产市场失调的现象,反而会产生政府对市场过度干预的问题,不仅为房地产市场带来负面的外部性,还导致了公民的住宅权缺乏保障的现象。因此,本文试图从归纳分析我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性质与特点出发,通过明确调控政策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找到针对上述问题的相应解决途径,使调控政策的作出更加符合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在第一章中,在对于我国的历次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回顾与梳理之后,本文首先确定了研究的范围,即我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中行政立法之外的政策手段,具体包括税收政策、房贷政策、限购政策以及保障性住房政策等。并从法学、公共政策学及制度经济学三个层面剖析了政策的性质和特点。本文的第二章从我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法学、公共政策学及制度经济学三个层面的性质出发,在法治原则的指导下,分别从政策制定、政策运行和目标实现三个环节分别分析各个具体政策手段在不同环节分别存在问题并对其进行归纳。第三章讨论了我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法治化研究的必要性。首先,本文基于市场失灵理论分析了国家采用宏观调控政策干预房地产市场的必要性;其次,文章有讨论了调控政策法治化的必要性,即在缺乏法律约束的情况下,政府干预市场的政策可能同样导致失控现象。最后,本文指出我国调控政策缺乏法律约束的原因在于长期以来未能准确定位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是为我国调控政策法治化研究的关键角度所在。在第四章,本文分别针对我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在不同环节存在的不同问题,在法治原则的指导下,从解决政策和法律的关系的出发,分别政策制定、政策运行和目标实现三个环节给出了解决上述问题的建议。首先,针对法理层面存在的问题,明确了调控政策在法律中的定位,即为不作为立法行为的抽象行政行为。针对上述定义,笔者对于符合法治的调控政策做出了上升为立法行为的建议;对于不符合法治原则的政策,笔者则建议通过找寻替代手段的方式给予废除,并提出了通过司法方式对违法政策及依据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其次,针对运行层面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应当完善立法,明确不同调控主体之间的调控权分配以及相应调控职责,使得调控政策在法律规定或授权前提下能够更加合法合理地有效运行。最后,针对目标价值取向层面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明确政府在保障社会公共福利方面的职能,将宏观调控政策建立在保障公民住宅权的目标之上,并从间接与直接两种调控政策手段的角度,为实现住宅权保障的目标提出了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