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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律制度主要由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共同组成,遗嘱继承做为当事人处分遗产自由意志的体现,其效力高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在我国继承制度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不仅关系到家庭和谐和稳定,更与社会公益和社会稳定息息相关。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现行《继承法》的规定在遗嘱制度方面的不足也显现出来。本文将针对我国遗嘱继承制度中现有的弊端,结合国外的制度经验,以及我国现状,对继承制度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意见。 本文总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遗嘱继承的概述。主要介绍了遗嘱继承的含义和特点。特别对遗嘱自由的理论进行了分析,并对为何要对遗嘱自由进行限制进行了解释。指出了遗嘱继承的现状和亟待改善的重要性。 第二部分为遗嘱继承制度的缺陷。主要介绍了我国现有《继承法》已经无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于遗嘱继承问题已无法有效的调整。在遗嘱自由限制方面来看,我国必留份制度规定过于简略,特留份制度缺失;在遗嘱形式方面来看,我国现有遗嘱形式的缺陷、新新遗嘱形式的出现的效力是否予以认定、公证形式遗嘱是否有较高的效力等问题都亟待解决;遗嘱执行人制度方面来看,遗嘱执行人的设立、变更、撤销等都有不足。 第三部为我国遗嘱制度的完善和建议。该部分针对我国即将修改的继承法,借鉴外国先进的立法例,在遗嘱自由限制方面提出了应增加特留份制度、在遗嘱形式方面提出了新形式应纳入其中、在遗嘱执行制度中对具体执行的制度和步骤等都提出了完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