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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作为一种古老的制度,在我国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已经流传了千年,在婚嫁习俗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虽然近代以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革新,在部分地区,婚约缔结与否已经不再作为婚姻成立的前置条件,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受传统婚姻习俗的影响,且法律不禁止婚约的成立及成立过程中婚约当事人双方基于自愿相互给付的财物,故订立婚约现象仍大量存在。由于人们物质水平的提高,婚约当事人在订立婚约时给付的赠与物种类繁多、价值昂贵,故在婚约解除后因婚约财产问题引发的纠纷也日趋增多。同时,婚约解除后除造成财产上的纠纷外,婚约当事人双方在非财产损害赔偿上的诉求也越来越多。新中国成立后为了杜绝借婚索财、骗财等封建陋习,除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和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彩礼做出规定外,在相关的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并未对婚约解除后的财产纠纷做出规定。这就导致法官在处理婚约纠纷的时候无法可依,同时受法官个人的学识素养、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当地风俗习惯的影响,容易造成法官对类似案件认定标准不一,导致同案不同判,判决不利于无过错方等,进而减损司法的公信力。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典型案例的分析整理,总结婚约纠纷争议中的焦点,进而从婚约财产的性质出发,介绍了学术界的相关观点及司法实践的情况;并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和案例中的争议焦点分析存在的问题,就实务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建议。同时,要想解决上述问题不能只看问题的表面,更要找出该问题背后出现的根本的法律原因。比如实务中对婚约财产性质的认定哪种更具有实践操作性,根据婚约财产的不同分类,具体论述婚约财产返还的情况。婚约作为传统习俗的延续,主要受道德评价的约束,虽然婚约不受法律约束,但因婚约解除造成的财产返还纠纷,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的宗旨是为了维护人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所以在这一目标下对于婚约纠纷中婚约财产返还范围的认定、返还规则的法律适用、以及诉讼参与当事人范围的讨论是具有意义的,应当引起立法者的注意和思考。但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婚约并非为缔结婚姻的必经程序,婚约为非要式行为,婚约不得强制履行,应当将该法律理念宣示全社会,移风易俗,逐步减少因婚约解除造成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