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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是国家面向全体国民、依法实施的具有经济福利性的生活保障措施,是维护社会公平、促进人民福祉和实现国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基本制度保障。健全和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设和谐社会,保证国家和谐发展的必要条件。立法先行是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普遍规律,通过社会保障制度安排来实现国民福利和国民经济的同步发展,是国家和政府保障民生的职责。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基础和核心,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规模以较快的速度逐年增长,但是,由于基金的管理不善和监管乏力造成基金的损失令人担忧,当前政府也越来越多地注意这方面的问题并且逐步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本文第一部分以社保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与国际比较为出发点,纵向回顾了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及相应监督管理制度的历史演变,横向对国际上有特色的基金监管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在此基础上,第二部分对我国社保基金运营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与问题进行了详尽的分析。第三部分通过对国外社保基金监管的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确立了自己社保基金监管法律制度架构与设想。整个法律制度的架构以分权管理、监督与制衡为该项制度的核心内容,分权、监督与制衡制度的设计包括:实现社保基金运行过程中行政管理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资产管理权与负债管理权分离、统筹账户资产管理权和个人账户资产管理权以及投资运营的监督权分离。文中重点对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监管法律制度的界定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在对补充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监管上,也要考虑基金受托人、投资管理人和基金保管人之间的也实行彼此权利义务职责的划分,在社保基金运营过程中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政府在其中体现的是对社保基金的宏观管理,制定完善的法律体系,保证社保基金的监管在有效的法律框架下运行,真正作为“裁判员”,防止在管理过程中的越位和缺位现象。政府宏观管理,有利于形成高效的社保基金运营过程中的互相监督与制衡的体系。本文通过对一些国家不同模式社保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遵循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兼顾的原则,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根据我国当前政治架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情况,试图构建一个社保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的框架。在这个框架下监管者能够在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下,结合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情况,以市场经济调节为基础,合理地进行政府管制,构建社保基金法律监管的制度,以科学的视角,研究这种制度安排的可靠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