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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单位犯罪案件的日益增多,在刑法上对单位犯罪予以肯定具有重大意义。为了顺应这一形势,97年刑法在总则部分的30、31条规定了单位犯罪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及一般处罚原则,同时在刑法分则部分也做了具体规定,由此我国刑法从单纯追究自然人责任向追究单位与自然人双方面责任转变。单位犯罪刑事责任作为单位犯罪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议题,需要在理论、立法及司法实务中予以高度重视。然而,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此还缺乏足够深入的研究,刑事立法上关于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定也存在一些不足,这都给司法实践中带来了困难。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依据是什么?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如何承担?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对于我国单位犯罪的理论和实践都具有重大价值。本文在参考相关理论资料和立法状况的基础上,试图从刑事责任的角度对单位犯罪制度进行探析,并为将来可能的立法完善提出几点建议。全文共分为以下四章:第一章,对单位犯罪的称谓、单位和法人的概念进行解读,简要介绍了我国单位犯罪的几种主要类型。同时分析了国内外法人组织犯罪制度从无到有的发展历程,由此分析出单位组织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并承担刑事责任的必然趋势。第二章,探讨了刑事责任的定义和特征,比较分析了我国关于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三种理论。在此基础上,本部分从刑事义务和责任能力、单位罪过和单位行为三个方面对单位犯罪刑事责任根据做了探讨。第三章,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承担,目前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主要采取的是双罚制原则,由单位和责任人员共同承担刑事责任。本部分首先介绍了单位犯罪的几种处罚原则,并分析了各自的优点和不足。其次,通过从单位和责任人员两个主体角度的思考,讨论了我国刑法中关于单位犯罪的处罚方式的问题和不足。最后,分析了期待可能性原理在追究单位犯罪刑事责任方面的适用。第四章,在对单位犯罪的基本理论进行探讨后,本部分从建立独立的刑罚体系和刑罚裁量制度、完善单位犯罪的处罚方式三个方面对我国单位犯罪刑事处罚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