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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一体化在整个世界范围内已成为法律发展的趋势之一。由于历史、文化、经济比较接近等诸多因素,法律一体化趋势在欧洲表现地尤为突出。欧洲法律一体化的重要标志就是对《欧洲民法典》的关注。本文旨在以《欧洲民法典》为窗,来透视欧洲法律一体化的趋势。欧洲法律一体化的历史由来已久。早在11、12世纪,法律就突破了政治的或地理的边界,成为欧洲大陆“大一统”的法律。当时的法律被称为“共同法”(Ius Commune)。“共同法”的核心始终是以查士丁尼《民法大全》(Corpus Iuris Civilis)为基础的罗马法,另外还包括教会法、欧洲各民族传统法等法律渊源。《欧洲民法典》具有与“共同法”相似的政治环境和法学环境,可以说《欧洲民法典》具备了成为第二个“共同法”的成长环境。吸收借鉴、去糟取精始终是民法典制定的主要方式,而这就要依赖于比较法研究。与以往比较法的重异疏同相异,制定《欧洲民法典》的重点在于求同存异。法国、德国、英国等国家的法律发展史都为《欧洲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有价值的启示。随着欧洲统一大市场的形成,越来越多的人认<WP=4>识到统一欧洲各国民法的重要性。《欧洲民法典》最主要的支持声来源于对市场统一的要求。法的安定性也是要求制定《欧洲民法典》的依据之一。然而,反对论者则以维护欧洲多元法律文化为由坚决反对制定《欧洲民法典》。随着时代的发展,欧洲多元的法律文化正日益表现出相互融合的趋势。欧洲法律一体化是大势所趋,而《欧洲民法典》则是欧洲法律一体化进程中革命性的一步。法律体系的“共同点”是制定《欧洲民法典》的基石。然而,《欧洲民法典》的制定决非一日之功,诸多技术性困难需要实践中长期的努力才有攻克的可能。《欧洲民法典》最终要经欧盟立法机关制定并通过才能生效。然而,欧盟是否具有制定《欧洲民法典》的职权却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从《欧盟条约》的规定看,《欧盟条约》并没有直接赋予欧盟任何机构制定《欧洲民法典》的职权,但欧盟具有在“直接影响统一大市场的建立与功能”的问题上可以以指令的方式统一各成员国法律的职权。《欧洲民法典》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切身利益,因此,欧盟目前对此问题表现得极为谨慎。在制定《欧洲民法典》的活动中,权力机关仅在很小的领域以指令和判例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欧洲法的统一,而学术界则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建议。这些都极大的推动了《欧洲民法典》的制定进程。欧洲法律一体化包括但不限于《欧洲民法典》的制定。在其他领域,欧洲法律一体化的趋势也很明显,这表明欧洲法律一体化乃是欧洲法律多领域的一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