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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时,如何选择和适用法律是人们必然会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这也是国际私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在传统国际私法理论中,这一问题主要是通过冲突规范间接选择法律来解决的。但随着国家主义理念的发展,以及国家为追求社会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介入越来越多的纯私法性质的法律关系,一种新的法律选择方法——强制性规则得以产生。强制性规则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其不依赖于冲突规范的指引,直接适用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强制性规则不仅是一种法律选择适用的方法,而且也是法律适用的一种理念。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它更多体现的是国家为了某种政策和利益而对当事人法律选择的一种干预。很多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都规定了强制性规则,国际私法学者对强制性规则给予极大关注。本文主要以国际私法上的强制性规则的适用问题为研究对象,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试图澄清强制性规则的内涵、与相关制度之间的关系以及具体适用的问题。最后,理论联系实际,对中国就这一问题的立法与实践状况进行分析。 全文框架如下: 前言部分是问题的缘起。主要介绍强制性规则产生的时代背景,为以下的论述作铺垫。 第一章为强制性规则的概述。这章是全文的基础。首先通过对国内强制规则和国际强制规则两个概念的阐述,界定了本文所讨论的国际私法意义上的强制性规则是由于其自身所体现的立法目的和政策,从而决定无需援引法院地冲突规范而必须直接适用于某种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强制性法律规则。然后,通过与公共秩序保留和法律规避的比较分析,说明强制性规则的独立研究价值。 第二章为强制性规则的适用问题。这是本文的核心章节。强制性规则的适用主要涉及法院地国、准据法国、第三国的强制性规则三部分。法院地国强制性规则的适用无可厚非,根据法院地国冲突规范指引的准据法国的强制性规则也应当适用,本章的重点在于第三国强制性规则的适用问题这部分。从外国公法是否具有可适用性入手分析,通过研究国际公约和有关国家的立法规定或法律建议,并结合具体案例,来分析第三国强制性规则能否适用、需要具备怎样的条件才能适用、其适用在实践中有无困境等问题。 第三章为强制性规则在中国的适用。这章联系我国实际考察强制性规则在中国的适用。首先介绍了我国在强制性规则问题上的历史态度和现实转变,然后主要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第4条关于强制性规定的优缺点进行分析,提出我国应当如何进一步完善强制性规则的建议。 最后是结语。展望强制性规则未来的发展趋势,指出研究这一问题的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