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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人口稠密、社会关系复杂,数人行为致人损害的情形越来越多,当损害结果客观发生之后,由于人类认识能力有限、事实证明的困难,很可能无法确定真正的行为人,或无法准确衡量各加害行为对损害的原因力大小。比如甲乙两人不慎驾车撞伤行人,或者数家报纸之间转载内容失实的文章造成某人名誉受损。在这些情形中,致害人之间并无现实的意思联络,行为之发展是独立的,只是在时间和地点上偶然发生竞合,但又无法区分各行为对损害的原因力大小,最终造成不可分损害。此时数加害人是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司法实务中也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因此,合理界定无意思联络数人致不可分损害时侵权责任的承担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通过对现行《侵权责任法》进行解释和完善从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在受害人的利益保护与行为人的行动自由间寻找最佳的平衡点。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总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界定了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致不可分损害的概念,此概念包含“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和“不可分损害”两个要素,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概念通过不具有共同侵权中的“共同性”来把握,不可分损害则是在行为具有责任成立因果关系的基础上讨论责任范围的问题,即区分原因力大小。第二章是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致不可分损害之责任承担的立法比较,列举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代表国家各种立法例,对于不同的责任承担模式进行了分析和总结,评判出各自的利弊与可借鉴之处。第三章首先介绍我国相关立法及问题,然后阐述理论界对无意思联络数人造成不可分损害承担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的争论,着重分析了按份责任视角下和连带责任视角下法理依据和法条解释。第四章主要阐述本文的核心观点,无意思联络数人致不可分损害之侵权责任应认定为连带责任,将连带责任的负担归类为两大类:一是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二是可能的因果关系,下设两类其一是共同危险行为,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0条,其二是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致不可分损害,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第11、12条。放弃第11、12条以“足以”为标准区分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修改为按照损害的可分与否确定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在损害不可分时数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不仅有利于保护被害人,也有利于增强审判实务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