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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域广阔,江河众多,水系运输四通八达,国内航运市场十分庞大,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国民经济中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重要性也逐渐凸显出来,因此国内航运的蓬勃发展急需完备的法律来支撑,然而,水路货物运输的法制建设却较为落后,导致水路运输中的各种纠纷问题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伴随着《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货规》)于2016年被正式废止,使得国内水路货物运输面临更加严峻的法律适用局面。因此,对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中存在的法律缺失问题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此次修改《海商法》,完善我国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相关立法从而尽快实现和国际航运接轨已经成为当前我国航运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本文以当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航运发展实践为基础,对现阶段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归纳梳理,并结合国外先进的航海理论和实践经验,为进一步优化我国相关当事人利益和救济问题寻求有效路径,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水路货物运输法律的改进事宜进行深入探究。文章一共由以下四章内容组成:第一章是国内现行水路货物运输法律适用的主要争议点,其中第一节先对国内当前沿海货物运输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明确,其次论述内河货物运输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第二节写的是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中存在的法律适用争议,即对于当前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学者们有着各自不同的观点。一些学者认为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可以在民法的框架内得以解决,也有一些学者持反对意见认为《合同法》、《民法总则》的调整不具有针对性,应通过此次修改《海商法》,将其纳入《海商法》的调整范围。第二章是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现有法律适用的缺陷,主要阐述的是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在现有法律调整下的不足之处。首先是分析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关系适用《合同法》、《民法总则》调整的缺陷,一直以来,《合同法》在国内水路货运合同纠纷问题的处理中充当核心依据的角色,但现行《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比较粗略和原则,以致于在《合同法》找不到相关具体的规定时,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便无法得到明确。其次是通过分析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特殊性,即使通过约定适用《海商法》也不足以弥补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存在的法律漏洞。由此可以看出,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面临严峻的法律缺失问题,必须通过相关立法来进行完善。第三章是国内水路货运法律适用的完善,本文提出的具体建议如下:一是采取单独立法的方式来应对各类国内水路运输法律适用问题,分析单独立法的合理性以及单独立法可能面对的障碍,认为单独立法的可行性较低,第二是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纳入到《海商法》的范畴,在阐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在行业风险以及技术差距较小,有利于国内航运市场的快速发展等一系列理由后,在分析将其纳入《海商法》调整是必要的基础上,也肯定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适用《海商法》的可行性。笔者也赞同此种立法模式。第四章论述的是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纳入《海商法》调整的具体立法模式。上文肯定了通过修改《海商法》来完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立法模式,本章主要论述对于两者如何实现统一,提出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进行统一规定,两者统一适用《海商法》。另一种观点是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不同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一些基本制度方面进行单独规定,即各部分依旧保持独立状态但总体上形成一部完整的的海商法典,此观点下又细分为三种立法的具体模式,即专节式、专章式、准用式。对此,笔者个人认同第二种观点下的准用式。在当前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存在法律适用问题的情况下,趁修改《海商法》之际,在《海商法》中采取准用式即制定“沿海货物运输合同”专章,内河货物运输参照适用的立法模式,以此来完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法律适用,这是一个可行,且在目前最为合适的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