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对该项制度多年来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彰显着我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而随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广泛的实践,该项制度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步暴露,亟待解决。本文以基层检察机关适用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实践情况为切入点,分析合适成年人参与检察环节过程中展现的种种问题,并深入剖析问题背后的成因,由此提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对该项制度多年来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彰显着我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而随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广泛的实践,该项制度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步暴露,亟待解决。本文以基层检察机关适用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实践情况为切入点,分析合适成年人参与检察环节过程中展现的种种问题,并深入剖析问题背后的成因,由此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W市H区检察院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运行现状进行分析。该部分通过考察检察院2017年至2019年的数据,展示该院适用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建设重点与运行情况。该检察院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工作重点包括合适成年人队伍建设、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具体工作机制制度。该检察院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运行情况包括合适成年人的工作启动、参与讯问、询问工作、参与帮教环节的基本情况。第二部分列举W市H区检察环节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问题包括:第一,合适成年人参与与法定代理人在场衔接不畅,在司法实践中法定代理人的退出机制随意性较大,执行时缺乏强制力。第二,合适成年人难以实际地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合适成年人的诉讼权利相对有限,获得的支持有限导致合适成年人的工作流程趋于形式化。第三,合适成年人队伍建设不成熟,全兼职的形式无法满足司法工作的需要,难以确立有效的考核机制阻碍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专业化发展。第四,合适成年人培训效果不佳,对合适成年人的培训在形式与内容两方面都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第五,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保护不足,司法实践中低龄未成年人的特殊需求容易被忽视,合适成年人介入不及时导致未成年人言词证据出现源头污染问题。第三部分是分析问题出现的成因。结合当前学界的理论研究和对W市H区检察院工作的实证研究,本文对该检察院合适成年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的成因进行论述。该检察院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实践问题的成因主要包括:第一,制度设计没有体现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一方面,法定代理人到场权的绝对优先不符合国家亲权理论。另一方面,合适成年人的参与没有贯彻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第二,司法实践没有体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的特殊性。检察机关对合适成年人工作的支持不足,同时讯问环节中合适成年人的抚慰功能未能充分实现。第三,合适成年人角色定位模糊,作为法定代理人的“替补”,合适成年人在司法实践没有得到与法定代理人相应的支持。第四部分是对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完善构想。本文基于在合适成年人参与检察环节中出现的问题,结合对问题产生的原因的剖析,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建议。完善构想主要包括:第一,明确界定合适成年人的诉讼地位,合适成年人的地位具有独立性与中立性。第二,赋予合适成年人相应的诉讼权利,参照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拟定合适成年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且赋予合适成年人单独会见未成年人的权利。第三,建设专业化的合适成年人队伍,并对合适成年人提供切实有效的业务培训。第四,保障未成年人在检察环节的诉讼权利,尊重未成年人的选择权,增强合适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之间的有效沟通,同时加强对低龄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保护。
其他文献
正当防卫制度是我国刑法理论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同时也是世界性的法律制度,而我国司法实务中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还存在诸多问题。正当防卫制度在司法实务中适用时所出现的问题一直以来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最容易引起争议、也最受社会公众和舆论关注的问题之一。由于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难的特点,不少学者将其称为僵尸条款。然而,从2016年"于欢案"到2018年的"于海明案",僵尸条款适用困境有逐渐被打破的趋势。在"
量刑建议从开始探索到现在的逐步完善,已有十余年。量刑建议的类型也由最初的概括刑量刑建议逐步发展到当下的幅度刑量刑建议、精准量刑建议。如果说量刑建议是连接被追诉人供述和法官裁量的桥梁,那精准量刑建议更是连接被追诉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和法官裁决书的纽带。检察机关对精准量刑建议的广泛适用似乎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股“热潮”,“过热”的背后是检察机关对发挥其主导作用的一种彰显,这在实践中难免就会出现一些差强
现代被害人学的研究表明,在所有的犯罪案件中,除所谓无被害人的犯罪,必然存在犯罪人、被害人及其双方的相互作用。1尽管刑事责任的评价对象专指犯罪人,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害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属于可有可无的角色,反之其言语、行为等表现时常能够影响甚至是塑造他人的犯罪行为。但我国传统刑法理论长期以来一直将研究视角聚焦于犯罪人身上,以犯罪人为中心,通过分析其主观罪过和客观行为来裁量其刑事责任,对被害人的研究则缺乏
在实行“双罚制”的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由于其地位、作用明显而比较容易认定,但对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其犯罪特征不明显,办案人员通常很难把握对其定罪量刑的尺度。究其原因,还是立法所存在的局限所致。但我们依然可以从刑法总则、分则及其他法律文件中找到关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立法依据,进而探究出立法者的态度、观点或者某种倾向性。为了解决“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问题,本文首先
在“全媒体时代”,全息媒体、全程媒体、全效媒体等协同发挥作用,人们获取信息的效率得到了极大提高,在此背景下,媒体格局、舆论生态与信息传播的方式都和以前大为不同,新闻舆论工作迎来了新挑战。新时代之下,“全媒体”的内涵也更加丰富,这标志着以媒体融合为基本特征的全媒体时代已正式拉开序幕。进入全媒体时代,新闻的专业属性不断下降,所有个体都可以在社会事件发生后直接、迅速地了解和传播相关信息,并发出自己的声音
本翻译报告的源文本为美国的普通股认购权证,此类认购权证在内容和结构方面与中国的认购权证存在较大差异。在语言方面,该普通股认购权证因使用了大量的专业术语和长难句而极大地增加了译者对其理解和翻译的难度。本翻译报告主要分析和总结源文本中状语从句的翻译方法。译者通过对源文本中长句的分类和语法分析,归纳出此类文本中状语从句的特点,并在翻译实践中选择了分译法、顺译法、倒置法、综合翻译法等翻译技巧。通过运用这些
《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增设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这一罪名,为规制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对向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对贿赂犯罪的空缺部分进行了弥补。但现有立法,对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相关规定仍较为笼统,相关概念没有准确、统一定义。然而,因行为模式相似,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与行贿罪的区分存在困难。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于两罪的认定混乱,适用不一。基于此,本文结合“罗某行贿一案”,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对对有影响力的人
我国《刑法》第354条以简单罪状方式设置容留他人吸毒罪,近年来,随着合成毒品逐渐占据毒品消费市场的主流,聚众吸食的特性导致容留他人吸毒罪成为司法判罚的“常客”,围绕容留行为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的争议增多。对此,尽管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细化了容留的人数、
土地征收是土地法律制度的一种,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涉及到合法建筑拆除是当前社会的一种特殊现象。实务中越来越多的案例显示,合法建筑拆除的实施主体多是民事主体或自治组织,并且在诉讼中,被征收人往往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行政主体和拆除行为之间的关系,法院以被征收人缺乏事实根据为由,裁定驳回诉讼。针对这种特殊现象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所以法院不对此类案件进行实体处理会导致被征收人的利益受损。因此,如何在正当的范围
此翻译报告的翻译材料选自立法文本《家事法解读》的第四章。该材料是由英国作家利兹·罗杰所写的一本有关现代家庭法的书,其第四章介绍了夫妻离婚过程中的财产分配问题。翻译该文本对中文读者了解英国的家庭关系法事务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同时《家事法解读》的翻译也有助于我国法学学生了解英国的婚姻家庭法,进而为外国婚姻法在语言上的转换提供实用性参考。译者在翻译过程中遇到了大量的定语从句,由于中西方语言的差异性,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