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市H区检察院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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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对该项制度多年来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彰显着我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而随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广泛的实践,该项制度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步暴露,亟待解决。本文以基层检察机关适用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实践情况为切入点,分析合适成年人参与检察环节过程中展现的种种问题,并深入剖析问题背后的成因,由此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W市H区检察院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运行现状进行分析。该部分通过考察检察院2017年至2019年的数据,展示该院适用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建设重点与运行情况。该检察院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工作重点包括合适成年人队伍建设、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具体工作机制制度。该检察院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运行情况包括合适成年人的工作启动、参与讯问、询问工作、参与帮教环节的基本情况。第二部分列举W市H区检察环节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问题包括:第一,合适成年人参与与法定代理人在场衔接不畅,在司法实践中法定代理人的退出机制随意性较大,执行时缺乏强制力。第二,合适成年人难以实际地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合适成年人的诉讼权利相对有限,获得的支持有限导致合适成年人的工作流程趋于形式化。第三,合适成年人队伍建设不成熟,全兼职的形式无法满足司法工作的需要,难以确立有效的考核机制阻碍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专业化发展。第四,合适成年人培训效果不佳,对合适成年人的培训在形式与内容两方面都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第五,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保护不足,司法实践中低龄未成年人的特殊需求容易被忽视,合适成年人介入不及时导致未成年人言词证据出现源头污染问题。第三部分是分析问题出现的成因。结合当前学界的理论研究和对W市H区检察院工作的实证研究,本文对该检察院合适成年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的成因进行论述。该检察院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实践问题的成因主要包括:第一,制度设计没有体现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一方面,法定代理人到场权的绝对优先不符合国家亲权理论。另一方面,合适成年人的参与没有贯彻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第二,司法实践没有体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的特殊性。检察机关对合适成年人工作的支持不足,同时讯问环节中合适成年人的抚慰功能未能充分实现。第三,合适成年人角色定位模糊,作为法定代理人的“替补”,合适成年人在司法实践没有得到与法定代理人相应的支持。第四部分是对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完善构想。本文基于在合适成年人参与检察环节中出现的问题,结合对问题产生的原因的剖析,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建议。完善构想主要包括:第一,明确界定合适成年人的诉讼地位,合适成年人的地位具有独立性与中立性。第二,赋予合适成年人相应的诉讼权利,参照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拟定合适成年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且赋予合适成年人单独会见未成年人的权利。第三,建设专业化的合适成年人队伍,并对合适成年人提供切实有效的业务培训。第四,保障未成年人在检察环节的诉讼权利,尊重未成年人的选择权,增强合适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之间的有效沟通,同时加强对低龄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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