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司法适用研究 ——罗某行贿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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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增设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这一罪名,为规制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对向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对贿赂犯罪的空缺部分进行了弥补。但现有立法,对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相关规定仍较为笼统,相关概念没有准确、统一定义。然而,因行为模式相似,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与行贿罪的区分存在困难。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于两罪的认定混乱,适用不一。基于此,本文结合“罗某行贿一案”,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对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相关问题进行分析阐释,深入探究该罪本质,为解决本罪的认定难题助力。本文共2.6万字,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案件基本情况。本部分主要包括案由、案情简介、分歧意见和争议焦点四方面内容。罗某行贿一案中,行为人罗某进行驾驶证分数买卖活动,为联络交警帮助其处理违章事务而给予金某财物。金某自行联络相关交警,与交警分成,通过警务通操作帮助罗某处理违章事务。针对本案罗某行为的认定处理,形成了行贿罪一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一罪、行贿罪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数罪并处等几种不同意见,本文就争议内容提炼本案争议焦点。第二部分:本案相关法理分析。本部分围绕本案争议焦点,从六个方面进行法理分析:第一,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立法背景加以阐释,对该罪的增设必要性进行分析;第二,举示学界中对于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保护法益的各类观点,分析各个学说中不完善或不合理之处,从中选择能够反映本罪本质的最恰当法益;第三,“关系密切人”的界定问题。文章对“关系密切”的内涵加以剖析,并对司法判定“关系密切人”的方式进行评析;第四,贿赂感情投资行为性质加以分析,建议将贿赂感情投资行为认定为行贿行为,赠送财物计入行贿金额;第五,就“认识内容”方面,对犯罪故意中的“明知”内涵进行阐析。对行为人主观不明,向有影响力的人交付贿赂的行为性质定性进行分类分析;第六,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与行贿罪及民事赠与行为进行区分。第三部分:本案分析与结论。本部分结合法理分析,指出罗某第一次给予金某钱款行为性质上或是罗某对金某利用影响力帮助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对价支付,亦或是罗某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而提前向金某输出物质性利益的贿赂感情投资行为。上述两种情形,罗某均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所赠金额应当计入行贿数额。罗某两次给予钱款行为,皆无其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主观供述,亦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罗某存在对国家工作人员直接行贿的故意。运用事实推定的方法无法推出罗某行贿之时,对受贿主体包含国家工作人员是“明知”的状态,无法认定金某具有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故意,只能认定罗某仅有对金某行贿的故意,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一罪。第四部分:本案研究启示。基于本案争议问题及法理分析,文章建议相关机关尽快通过司法解释等方法,明确“关系密切人”的认定范围;规范推定适用,完善细化基础事实;发布指导性案例,阐明相似案件的具体裁判原则。明确类似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指导司法机关正确办理相关贿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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