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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汽车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该如何处理?该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更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共计三万字,分成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引入具体案例。自动驾驶汽车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具有特殊的社会意义。有利于降低交通事故死亡率、减缓交通拥堵以及增强人员流动性。虽然自动驾驶汽车可以降低交通事故的死亡率,但不能完全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换句话讲,自动驾驶汽车并不是绝对安全的。2018年3月uber自动驾驶汽车在测试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行人死亡。第二部分:自动驾驶汽车致人损害的类型。虽然国际上将自动驾驶技术划分为6个等级,但真正意义上的自动驾驶是L3级——L5级,目前自动驾驶技术并未突破(L4)阶段。在不同的交通事故中,自动驾驶汽车会造成不同类型的损害,包括驾驶员、车内使用人的损害以及他人的损害。结合自动驾驶技术以及损害的分类,我们可以得知自动驾驶汽车致人损害包括很多种类型。考虑到自动驾驶汽车目前的发展现状,研究的典型性以及论文篇幅等原因,本文仅讨论(L3)级别的自动驾驶汽车在两种模式下(自动驾驶、自动驾驶+接管模式)致人损害(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的侵权责任。第三部分:学界的不同观点。关于自动驾驶汽车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学界存在很大争议,存在不同观点:适用产品责任、适用交通事故责任、类推适用动物侵权、引入保险制度、赋予自动驾驶汽车法律人格。目前学界争论的焦点在于,究竟是适用产品责任,还是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或是适用两种侵权责任。第四部分:国外的立法规定。德国对《道路交通法》进行了修改,将自动驾驶汽车纳入《道路交通法》。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明确了驾驶员的权责、赔偿数额、自动驾驶汽车信息中的存储和利用等问题。英国《自动与电动汽车法案》将自动驾驶汽车纳入交强险的承保范围,将赔偿对象扩大为“任何人”。两部法律中存在许多值得我国学习的地方。当然,两部法律中的不足之处,也需要我国予以重视。第五部分:现行侵权法适用之困境和应对。在两种模式下,自动驾驶汽车致人损害时,均可以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但是,在适用时会遇到一些困难。在自动驾驶模式,驾驶员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具有过错,交强险也未将自动驾驶汽车纳入承保范围。适用现行侵权法不利于受害人得到充分的救济。另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免责事由也太过单一,加重了自动驾驶汽车驾驶员的负担。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扩张交强险的承保范围、扩大免责事由等手段予以解决。在自动驾驶+接管模式,因果关系难以认定(接管义务的违反与损害之间),违反接管义务的判断标准十分模糊,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因果关系推定理论、技术手段等途径予以解决。虽然在两种模式下,因自动驾驶汽车存在缺陷而致人损害时,均应适用产品责任。但适用时也会遇到一些困难:因果关系难以认定、产品缺陷难以认定、算法缺陷认定困难、生产者援引免责事由过度免责等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因果关系推定理论、黑匣子技术、借鉴美国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以及对免责事由进行解释等途径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