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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保险制度自19世纪30年代开始逐步发展至今,大约经历了形成、成长和变革三个阶段。至20世纪30年代,德、英、俄、美等主要国家均普遍开展了社会保险立法,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已被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法文件所确认。从1949年建国到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施行,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大致经历了国家(单位)保障、国企改革、市场经济改革和统一立法四个时期。社会保险权的权利义务主体多元、内容复杂,是由宪法保障的一项基本人权,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社会权利,兼具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性质,它反映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理念、社会保险权包含了自治与管制的融合、体现了身份与契约的互补。在社会保险权从法定权利向现实权利的转化过程中,难免遭受侵害从而引发纠纷。社会保险纠纷围绕社会保险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产生,主要可以分为社会保险缴费纠纷和社会保险待遇纠纷两大类,具有主体众多、内容复杂、性质双重、以给付为核心等特征。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纠纷处理机制主要包括界定为两大类别,劳动争议与行政争议,前者主要通过劳动仲裁、劳动诉讼途径解决,后者主要通过行政复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解决,但这种处理机制忽视了社会保险纠纷的独特性,把不同诉求的社保纠纷勉强划归民事或行政争议进行处理,在法理上产生了冲突,在现实操作中遇到了障碍。完善我国现行社会保险纠纷解决机制的最现实的途径,是在借鉴德、英、美、日等国的成熟制度的基础上,在现有的劳动争议和行政争议“双轨制”处理途径和制度框架内,改进仲裁和诉讼衔接方式,实行“或裁或审、各自终局”,加强法院社会保险审判专业化;同时细化社会保险行政监察程序,将行政复议作为部分社会保险纠纷进入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使我国社会保险权纠纷救济体系能更公正和高效发挥作用,全面、充分地保障社会保险权得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