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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作为一种特殊信息传播方式的商业广告事业得到了蓬勃发展。与此同时,激烈的竞争使得虚假广告在我国大量出现,严重地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其中,代言广告是广告活动中最常见的一种形式,代言人因代言虚假广告而被消费者告上法院的事件屡见报端。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对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规定之薄弱,使此类案件往往以消费者的败诉而告终,这也是导致虚假广告泛滥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在这一背景下对虚假广告代言人民事责任制度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三章。第一章,虚假广告代言人民事责任基本范畴。本章首先界定了广告与虚假广告、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概念,将虚假广告代言人限定为自然人。接着分别从法理学、社会学、伦理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虚假广告代言人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指出虚假广告代言人民事责任制度的意义之所在。第二章,虚假广告代言人民事责任比较研究。本章主要是对美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和我国关于虚假广告代言人民事责任的立法及司法实践进行考察、比较,并对学界有关虚假广告代言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论争鸣进行梳理。通过考察、比较研究,总结出我国在虚假广告代言人民事责任方面的不足以及可借鉴的国外经验。第三章,我国虚假广告代言人民事责任制度之思考。本章是此篇文章的重点部分,首先从广告代言人法律地位之确定出发,将其归纳为在广告活动中是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地位平等的独立民事主体。接着对广告代言人在广告活动中的审查义务、广告真实性义务、注意义务作为法定义务加以归类,明确了虚假广告代言人民事责任是侵权责任及其特征。对虚假广告代言人民事责任的界定及虚假广告代言人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进行了较详细的论述,并在论述中提出自己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