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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反悔权作为保护新型交易中消费者的有效手段,在国外已经存续了长达半个世纪之久,但至今还未得到我国的确立。随着新型交易方式在我国的出现和广泛实践,我国的消费者保护也进入新的阶段,一些学者主张我国应借《消费者权利保护法》修订之契机,引入该制度,但也有一些学者质疑其必要性。针对这一实践上有迫切需求,而学理上有热烈争论的问题,笔者运用文义分析、法理分析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对引入消费者反悔权的合理性进行探讨,并针对消费者反悔权的制度内容提出了立法建议。 引入消费者反悔权的前提,是明确它存在的合理性。国内外学者对消费者反悔权的合理性争议颇大,总的说来有两派代表性的观点:一派认为其合理性在于对消费者意思自由的保护,另一派则认为在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这一立法理性。笔者认为,根据法哲学观点,法律的合理性包括内在合理性和外在合理性,前者可称为内在正当性,是法律的道德基础,后者可称为证成性,是法律的功利基础。法律只有在同时具备正当性和证成性时,才具有合理性、有效性。我国未来立法就应考虑引进消费者反悔权,并重视其制度内容的构建。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结合我国的合同法理论和立法,确立消费者反悔权的客体,这一客体应为有效合同。 第二,在借鉴欧美关于消费者反悔权立法,确立适用范围应该为远程交易、上门交易和消费者信贷交易这三类。 第三,鼓励采取非诉讼行使方式解决因消费者反悔权而引起的纠纷,以达到认为它要发挥其保护消费者的实效。 第四,参考德国民法的一些做法,并结合消费者反悔权的性质与我国当前的国情,设计了它的具体内容,包括反悔权的客体、性质、适用范围、内容、和立法模式。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分三章。第一章,[消费者反悔权的正当性];第二章,[消费者反悔权的证成性];第三章,[我国消费者反悔权的立法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