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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80年代,MBO在欧美获得了巨大发展。西方MBO发展实践证明,MBO有利于降低委托代理成本,保护人力资本价值,强化激励约束和发挥企业家精神。自1998年四通集团引入MBO实现企业改制以来,MBO作为一种明晰产权、国资退出和强化激励约束的制度安排,在我国获得了巨大发展。囿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MBO在中国的发展受到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质疑,有人甚至完全否定MBO在中国发展的适宜性,认为MBO不适合中国。本文应用委托代理理论、人力资本理论和产权理论等对中西MBO动因进行系统的比较分析,得出结论认为中外MBO具有相同的激励动因,都是知识经济时代智能资本获取企业所有权的企业权力安排形式,不同的是国内MBO是制度转型的结果,而国外MBO是竞争选择的结果,同时由于我国MBO存在股权交易价差,管理层具有获取价差的直接动机;本文运用博弈论的方法对我国MBO“禁而不止”问题进行分析,分析结论认为国资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和国有股东代表与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差异是导致当前我国MBO“禁而不止”的根本原因;文章通过对我国26家上市公司MBO并购绩效的实证分析,得出结论认为MBO有利于公司绩效的改善,进而文章对当前我国MBO存在问题展开分析,并提出几点建议,我们认为当前对我国MBO的理性做法是适当引导,而非简单禁止。本文通过研究认为,MBO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重组方式,有利于改善企业绩效,虽然当前我国MBO存在巨大股权交易价差,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但是,我们认为可以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和进行立法规范来解决,而不应该全盘否定MBO在中国存在的价值。改革开放以前,我们囿于“姓资姓社”的争论,延缓了改革开放的进行,今天,我们不应该再犯同样的错误,再给MBO也带上一个帽子,从而把有利于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MBO拒之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