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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石,但随着人类生产力的不断增强,人们对自然的态度早已由之前的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心态,逐渐发展为掠夺自然、侵犯自然。当人们不再满足于仅从环境中拿取生活发展的必须,而是不断牺牲环境利益来追求经济效益,随之而来的后果必然是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近百年来,环境问题在世界范围内一直处于高发状态,各国从上世纪就开始运用刑法手段来抑制环境问题的发生,环境刑法已然成为重要的调控手段,但中国现行环境刑事立法对环境犯罪行为的抑制已经出现后劲不足的端倪。文章从环境犯罪基本概念和特征,以及国内环境法益观的争论出发,针对中国现行环境犯罪立法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从保护法益的角度定义了环境犯罪的基本概念,回答了何为环境犯罪,并分析了环境犯罪复杂性、行政从属性和潜伏性三个特征。此外还介绍了中国环境刑法发展过程,其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从最开始的“零”环境刑法一直到现今的环境刑事法律体系,中国环境犯罪立法走过了一条漫长且艰辛的道路。要准确定义环境犯罪必须明确其保护法益,而在理论界一直存在环境犯罪法益观的争论,故文章详细介绍了三种法益观的具体内容。第二部分基于中国现行环境刑法的基本格局,以及三种法益观的优劣势,从理论合理性和现实可行性两个角度分析,提出生态学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是最适合中国现今的环境犯罪立法的立法理念。
第三部分从生态学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的视野出发,结合中国现行环境犯罪实际情况,提出中国环境刑法存在立法理念过于偏向人本主义,环境犯罪罪名体系、构成要件不完善,以及缺乏非刑罚措施等问题。第四部分则是介绍了域外大陆法系德国、俄罗斯等国家,以及英美法系英国、美国等多个国家的环境刑事立法。第五部分则是从立法理念出发,明确环境犯罪的保护法益不仅包括人类利益,更应注重对生态学的法益的保护,即对环境本身的保护,提出首先应增加对环境的横向保护,即增加对草原、湿地这两种环境要素的保护;其次加深对环境的纵向保护,即增加外来物种入侵罪,确保生态环境的良好运转。随后,文章提出增加环境犯罪危险犯以扩大环境犯罪规制的范围,以及明确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最后,文章提出为了恢复已遭受污染或破坏的环境的生机,使自然环境尽可能恢复到以前的状态,应增加非刑罚措施,包括责令补救、限期治理。
第一部分从保护法益的角度定义了环境犯罪的基本概念,回答了何为环境犯罪,并分析了环境犯罪复杂性、行政从属性和潜伏性三个特征。此外还介绍了中国环境刑法发展过程,其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从最开始的“零”环境刑法一直到现今的环境刑事法律体系,中国环境犯罪立法走过了一条漫长且艰辛的道路。要准确定义环境犯罪必须明确其保护法益,而在理论界一直存在环境犯罪法益观的争论,故文章详细介绍了三种法益观的具体内容。第二部分基于中国现行环境刑法的基本格局,以及三种法益观的优劣势,从理论合理性和现实可行性两个角度分析,提出生态学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是最适合中国现今的环境犯罪立法的立法理念。
第三部分从生态学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的视野出发,结合中国现行环境犯罪实际情况,提出中国环境刑法存在立法理念过于偏向人本主义,环境犯罪罪名体系、构成要件不完善,以及缺乏非刑罚措施等问题。第四部分则是介绍了域外大陆法系德国、俄罗斯等国家,以及英美法系英国、美国等多个国家的环境刑事立法。第五部分则是从立法理念出发,明确环境犯罪的保护法益不仅包括人类利益,更应注重对生态学的法益的保护,即对环境本身的保护,提出首先应增加对环境的横向保护,即增加对草原、湿地这两种环境要素的保护;其次加深对环境的纵向保护,即增加外来物种入侵罪,确保生态环境的良好运转。随后,文章提出增加环境犯罪危险犯以扩大环境犯罪规制的范围,以及明确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最后,文章提出为了恢复已遭受污染或破坏的环境的生机,使自然环境尽可能恢复到以前的状态,应增加非刑罚措施,包括责令补救、限期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