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信托,因其灵活性,现在已经成为今日经济、社会生活中一种及其重要并且发展前景十分广阔的法律制度。它作为一种管理和处理财产的方法,在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现代的信托制度,起源于英格兰,得益于英国法上普通法与衡平法共举的特定环境,在传统学理上为“双重所有权”理论所解释。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不同法系之件的融合趋势加剧,源于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在财产关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受到大陆法系各国的重视,他们试图采取各种措施将其纳入其固有的法律体系中,但由于传统民法奉行严格的物权法定与所有权单一性的理念,恪守固定的物权债权财产二元结构,导致了大陆法系移植信托制度的诸多理论障碍,信托制度与民法相关制度的内在不协调始终没有获得完美的解决,信托结构上的藩篱成为难以跨越的障碍。当前我国民法典正在紧锣密鼓制定中,信托法如何融入我国民法典及在其中的地位如何已成为关注和讨论的焦点。本文采用法历史学、法社会学、比较研究的分析方法、从信托制度的历史起源以及其基本特征入手,力图找出历经百年未衰的信托本质,并借鉴相关国家的立法模式,来探讨信托制度与大陆法系传统理论的冲突与融合,并试图寻找出我国顺利移植信托的可行路径,指出信托制度应该涵盖在未来民法典的财产法一编中,以期对我国民法典的构建有所帮助。本文一共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信托制度纳入民法典的障碍分析,本部分本文首先追述了信托制度的历史起源,对信托的概念以及特征做了一个简要的阐述,指出各国信托虽然缺乏统一的概念,但都具有两大基本特征即信托财产所有权和受益权的分离以及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然后详细的论述了信托制度纳入民法典的理论障碍,即大陆法系严格的单一所有制与信托产生的基石——双重所有制之问的矛盾难以调和,合同制度无法有效的监督受托人并完整的保护信托受益人的权利。最后,从财产权的角度对信托中的信托财产做出一定的分析,试图从两大法系的所有权观念不同的角度来观察信托的实质。第二部分是信托与民法相关制度的冲突和融合,该部分主要论证了信托和代理、公司、行纪、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之间的关系,指出信托和上述制度虽然存许多方面具有相似的地方,但是信托有其独特的制度功能是其他制度所不具有的,因此信托作为一种独立的制度应该受到应有的重视,在对信托制度进行设计时要注意和相关制度的协调。第三部分是信托制度纳入民法典的立法模式考察,该部分通过考察典型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的立法模式,得出当前几种主要的立法模式:财产法涵盖信托制度模式,合同法涵盖信托制度模式,法人法涵盖信托制度模式以及民事单行法立法模式。第四部分是未来民法典中信托制度的立法建议,该部分先是通过理论分析指出合同法涵盖信托制度立法模式的缺陷,然后再通过信托财产性质的分析,指出信托财产是一种独立的财产,应归结为财产法的范畴。最后,笔者总结了研究的观点:我国未来民法典的立法模式应该是财产法涵盖信托制度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