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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职务发明制度施行已有多年,为我国科研创新能力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国家对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不足之处也凸显出来。归纳总结我国现行制度的缺陷,比较分析外国职务发明立法的可借鉴之处,从而为我国立法提出可行的建议,是很有意义的工作。本文的第一章概括介绍了当前国内文献对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研究状况,总结了我国立法比较突出的问题。本章第一节介绍了我国法律对职务发明的定义和分类方法,通过研究发现我国立法对职务发明的界定范围过宽,分类标准不明确,不利于激发职员发明人的创造热情。第二节介绍了我国《专利法》对职务发明权利分配的相关规定,笔者在文中对法律将利权过度分配给企业的做法表示了质疑。第三节则主要涉及我国职务发明制度对发明人的奖励报酬方法,并指出了现行制度的不合理性和模糊性。在第二章中,笔者着重横向分析比较了英国、法国、美国和日本四国职务发明制度的特点,提炼了其中的可借鉴做法,以期开拓思路,为我国职务发明立法提供一些参照。在本章第一节中,笔者介绍了英国特有的职工补偿权,说明了为职员发明人设定财产权利的重要性。第二节详尽分析了法国对职务发明的分类标准,指出了职务发明的认定依据必须明确、细化。笔者在第三节中论证了美国“雇员优先”主义的立法指导思想的优越性,强调我国职务发明立法的倾向也必须优先保护职员发明人的利益。同时,笔者发现美国的法律引入了工场权,用以平衡企业和职员发明人的利益,这也很值得我国借鉴。第四节重点比较了日本的职务发明制度,考量了社会文化背景对法律的影响,并且分析了日本职务发明立法的模式,为我国立法提供了对比。第五节则归纳概括了各国制度的可借鉴方面,分专题予以阐述。第三章侧重于解决问题,笔者提出了完善我国职务发明立法的建议。本章第一节说明了新职务发明制度的理论基础,指明了按投入资源进行权利分配的合理性。第二节笔者提出了新的分类方法,将职员发明按照投入资源主体的不同组合分为四类,并定义了职务发明的范围。在此新分类的基础上,本节进一步阐明了职员发明权利分配的方法。笔者在第三节中设计了新职务发明财产权利体系,为企业和职员发明人设定了不同的财产权利,并说明了这些权利的设定目的,以期能更有力地激发企业投资研发的热情同时更好地保障职员发明人的利益。本文采用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架构,对我国职务发明制度进行了研究和改造,希望能用更科学的制度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提供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