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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封闭、保守的国家,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君主专制的政治制度以及儒家思想的统治地位,使得宪法不可能在中国的古代社会存在。到了近代,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中国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就具备了产生宪法的条件。随着西方民主思想的进一步传播,宪法作为使中国摆脱困境、实现富强的有效工具开始为社会各界所接受。在清朝末年,围绕着应该制定一部什么样的宪法,清政府、立宪派与革命派分别提出了各自的主张。最终清政府的制宪主张和实践无法为人民所接受,同封建专制制度一起被革命派所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 在民国初年(1911年10月10日—1912年4月5日),革命派成为辛亥革命的领导力量,并掌握了制宪上的话语权,从而能够将自己的制宪思想在制度上予以实践。期北是辛亥革命的“首义”之区。武昌起义发生后,成立了湖北军政府。宋教仁作为中国同盟会的中部负责人应邀来到武汉主持大计,根据革命派先前所提出的“约法”思想,负责起草了《中华民国鄂州约法》。由于宋教仁既是民主共和的拥护者,也是坚定的立宪主义者,因此《中华民国鄂州约法》就全面体现了宋教仁所主张的人民主权、国权的分立与制约、责任内阁制、法治等宪政思想。虽然这部约法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意义,但是从制宪的角度来看,这部约法也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制定以后的实施状况也不尽如人意。 辛亥革命发生以后,全国有许多省份都组织了军政府并宣布独立。为了彻底推翻清政府的统治,就必须要协调和统一独立各省的行动,建立统一的政权机关来领导革命。1911年11月15日,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在上海举行,制定并通过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后又经过了四次修改。大纲虽然在制定程序和内容上,都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但是其重要意义就在于确立了资产阶级的共和政体,宣告了封建帝制的终结,并为后来南京临时政府的建立提供了依据。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颁布以后,1911年12月29日,各省代表会议便以此为依据,选举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随后成立了南京临时参议院。临时参议院具有临时国会的性质,是当时全国最高的立法机关,承担了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立法建设的重要职责,其中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制定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制定过程中,约法草案经过了多次修改,宋教仁还根据孙中山所主张的“五权宪法”思想草拟了一份组织法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