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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教育的问题首先是法律的问题。中国古代的法律伴随国家政权的诞生而产生,虽经发展,但始终未能获取独立地位,法律沦为政治的附庸。在这种独特的法律文化背景之下,先秦的法制教育是循着两条路径分化的:以官府的名义主持的官学教育和以私人名义主持的私学教育。从教育目的看,以掌握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熟悉法律运行诸环节为目的的法律专门教育隐含着对教育对象进行行政能力教育的目的,通常在固定的、专门的教育场所进行;而以加强法的威慑力、维护现有政治秩序的稳定为目的的法律社会教育则主要面向普通民众。全面地理解先秦法制教育的特点和内容,需要将这两组概念结合起来。夏商周三代法律制度处于“临时制刑,不预设法”的秘密法时代,与之相适应,其法制教育体现为政教合一,学在官府的“官学”。法律专门教育由于“学术官守”而为贵族垄断,礼成为法律教育的核心内容。而以奴隶为教育对象的法律社会教育是通过三种方式进行的:一是以严苛的刑罚起震慑作用;二是用带阶级等差性的礼对普通百姓的日常行为进行规范,三是通过祭祀活动中的礼乐形式以强化宗法制社会统治秩序。春秋战国时期由于社会变革加剧,旧官学衰落,以富国强兵为目的的变法运动催生了一场轰轰烈烈的法的成文化运动。它改变了法的运行环节“临事制刑”的随意状态,标志着法律教育专门化初步形成。与此同时,法律教育制度也经历了一次大变革——私学兴起。邓析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位律师,他最早创办了法律私学这种新的教育形式,却引起统治阶级的极大恐慌,随着邓析被杀,企图与统治阶级分庭抗礼的法律私塾教育被扼杀于摇篮之中。比邓析出生稍早一点的孔子于同期创办了私学以宣扬自己的治国理想。他的法律思想深受西周“明德慎罚”的礼治思想影响,但不摒弃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价值,体现了对“礼法教化”的因袭与创新。稷下道家学派的法律教育思想是官学与私学完美结合的教育形式下的产物。战国后期,法家建立了先秦时期最为完备的法律教育制度。私学被彻底摒弃,针对官吏的法律专门教育和针对民众的法律专门教育两种形式说明法家对法的重视。当然,以遵法守法为目的的法律社会教育内容更得以强化。通过追踪从夏商周三代到战国时期法律教育制度由官学至私学再重回官学的变化过程,可以看出先秦时期私学实质仍是官学,官学、私学的同质性恰恰是法律工具主义价值观在教育上的表现形式。法律专门教育各环节缺少独立性和官学、私学同质性说明法律教育此时未取得独立的学术地位。先秦法制教育对现代法治文明应有所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