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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难以忍受长期的家庭暴力,为了结束这种痛苦的状态而奋起反抗造成施暴者重伤或者死亡的案件近年来频发。对于受害者实施的反抗行为定性问题,在我国和域外均尚未形成统一的意见和标准。本文要分析的是尚未发生但即将发生家庭暴力或家庭暴力行为已经实施完毕,施暴者处于醉酒、昏睡等意识不清醒的情况下发生的案件。学界对于这个问题进行了积极的研究,形成了多种观点,其中主要观点包括定性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具有期待可能性。主张定性为正当防卫的观点认为可以对正当防卫的的适用条件进行扩张,主张适用紧急避险的观点认为我国应引入防御型紧急避险,将其纳入我国的紧急权体系,与攻击型紧急避险相区分,以此作为反抗行为的出罪路径。本文通过分析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总结家庭暴力中受害者反抗行为的特点。在正当防卫的认定上,防卫的起因、时间、限度要求均无法合理评价这种反抗行为,因此无法认定为正当防卫。对于防御型紧急避险,鉴于受暴者长年累月地遭受日趋严重的家庭暴力的遭遇以及由此形成的特殊感知,即使在暴力的间歇期,受暴者依然能够感受到自己处于巨大危险之中。当这种危险转化为现实的家庭暴力时,受暴者每每不敢反抗也无力反抗。这种长久的对身体和精神上的摧残使得她们不相信自己的努力会使事态有所改变,所以平时不会反抗并终日揣揣不安心惊胆战,但当她们无法承受决定反抗时,便会抱着一了百了同归于尽的心态置施暴者于死地以彻底摆脱家庭暴力的阴霾。所以,杀死施暴者实属受暴者穷途末路的绝地求生之举。生命法益固然不可量化比较,但是生命益的值得保护性却不尽相同,尤其是作为产生危险的施暴者的生命法益的受保护性有所下降,受暴者为保护生命或身体安全法益杀死施暴者显然没有超过限度要求。因此,家庭暴力的受暴者身处遭受家庭暴力甚至被施暴致死的危险当中而实施的反抗行为符合防御型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可以此作为其出罪事由。对于期待可能性理论,我国目前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尚无先例以期待可能性作为出罪方式,因此不能作为家庭暴力反抗行为的出罪依据,而是可以在量刑时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