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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平等主义者,罗尔斯曾经在《正义论》中宣称:他的正义原则旨在消除那些“深层的不平等”。这些“深层的不平等”主要是指,由社会偶然性因素(例如家庭出身等)和自然偶然性因素(例如自然天赋等)引起的不平等。上述两种偶然性因素从道德角度来看,都是不应得因素,因而,罗尔斯强调这两种偶然性因素都应当被正义原则排除到一边。在罗尔斯看来,他的两个正义(平等)原则中的第二原则,能够消除自然偶然性因素和社会偶然性因素对人们生活前景的不利影响。第二原则又可分为两个小的原则:(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2)依系于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机会平等原则意在摒除那些由社会偶然性因素带来的不利影响;差别原则乃是为了消解那些由自然偶然性因素造成的不适当的影响。同时,令人诧异的是,罗尔斯还赞同那些由自然天赋差异引起的不平等,这种主张发端于罗尔斯的一篇早期论文《公平与正义》,在《正义论》中,他强化了这种观念。假如给予那些具有较高天赋者比无天赋者更高的报酬,能够刺激他们更加努力的工作,作为他们的更有成效的工作结果,能够带所有人,特别是那些最不利者的境况带来提高的话,那么,罗尔斯提出,这种不平等是正义的,差别原则以及其他主张可以为之作正当性的证明。
然而,在左翼政治哲学家、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学派的主要奠基者和代表人物、牛津大学教授G.A.科恩看来,假如按罗尔斯的构想,在一个分配正义占优势的社会中,人们得到的物质利益应该大致平等,这种社会不会允许那种基于激励的不平等,并且差别原则以及其他主张并不能为它们做出正当性的证明。在批判罗尔斯及其信奉者为由激励引起的不平等作辩护之前,科恩对罗尔斯差别原则做出了四种界定:严格意义上的差别原则;宽泛意义上的差别原则;惯用的、非规范的差别原则和词典式序列的、规范的差别原则。根据它们与不平等的关系,可以将它们划分为两个矛盾对子:严格意义上的差别原则与宽泛意义上的差别原则构成一种矛盾对子,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前者支持那些与人们的主观意图或者选择无关的不平等;后者认可那些与人们的意图或选择相关的不平等。惯用的、非规范的差别原则和词典式序列的、规范的差别原则结成一种矛盾对子,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前者赞同那些能提高最不利者境况的不平等;后者支持那些对所有人,包括那些最不利者有利的不平等。
本文论述对象是科恩对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的批判。在上述批判中,科恩对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的质疑的聚焦点在于,基于激励的不平等是正义的吗?这种不平等能够被差别原则以及罗尔斯的“道德任意性主张”证明为正当的吗?科恩对此均作出了否定的回答。
本文第1章,主要论述科恩对罗尔斯及其支持者提出的一种为基于激励的不平等辩护的论证,即“激励论证”的批判。激励论证的逻辑如下:假如一种不平等能够给那些最不利者的利益带来提高的话,那么这种不平等从差别原则(惯用的、非规范的差别原则)来看,是正义的,因为这种解读的差别原则认可那些对最不利者利益提高的不平等。由此,他们主张,基于激励的不平等是正当的,是由于它们对于改善那些最不利者的境况是必要的。对于罗尔斯及其信奉者提出的激励论证,科恩提出了他的反驳。首先,科恩论证说激励论证不是一种为不平等辩护的正当性证明,因为根据严格意义的差别原则来看,这种原则支持那种与人们主观意图或者选择无关的不平等。相反,激励论证涉及的那种不平等是由于那些有才能者的故意选择引起的,故而,这种不平等对于改善那些最不利者的境况不是必要的。因此,激励论证不是一种为基于激励的不平等辩护的正当性证明。另外,科恩退一步说,假如承认激励论证是一种为不平等辩护的正当性证明的话,那么这种论证就会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相悖。第一,这种论证与罗尔斯差别原则的初衷相矛盾。如果给予那些有才能者更高的报酬,就是承认他们与那些无才能者之间自然天赋差异的正当性。相反,罗尔斯构架差别原则的初衷乃是为了抵消自然天赋对人们的不利影响,同时把因自然天赋差异引起的不平等视为非正义的。第二,激励论证与互利互惠、共享理念相背离。假如激励论证中的有才能者只有在得到高额报酬的情况下才去努力工作,那么他们对最不利者的处境的提高没有尽到他们自己的义务,他们的行为也不会体现一种互惠的理念。除此之外,假若那些有才能者只有在得到高额报酬的情况下才付出卓有成效的工作,那么他们是为了索求一种金钱和财富的回报,而不是为了追求为别人更好的服务,因此,他们的这种行为也与“共享”理念格格不入。第三,激励论证与正义社会理念相冲突。从罗尔斯的著作来看,严格意义的差别原则是正义社会的正义原则,这种解读的差别原则与罗尔斯所推崇的正义社会理念相一致。相反,赞同各种激励的差别原则乃是一种宽泛意义的差别原则,这种解读的差别原则与罗尔斯的正义社会理念相违背。
本文第2章主要述说科恩对罗尔斯为基于激励的不平等作辩护的另外一种论证,即帕累托论证的批判。罗尔斯及其信奉者主张,诸如基于激励的不平等之所以是正当的,是由于这种不平等的分配,相对于一种平等的分配起点而言,是一种帕累托改进,且在这种不平等的分配之中,不但最不利者的处境得到了提高,而且在这种分配中涉及的每一个人的利益都能得到提高。因而,这种不平等分配也能得到差别原则(词典式序列的、规范的差别原则)的辩护。科恩把上述罗尔斯及其信奉者为基于激励的不平等辩护的这种论证称为“帕累托论证”。对于帕累托论证,科恩从两个角度来进行批判。第一,他批评罗尔斯对平等起点的相关描述不够充分;第二,他批评罗尔斯从平等阶段向不平等阶段转移的两阶段论证不能确保不平等分配的正当性,因为由激励引起的不平等分配对所有人利益的提高不是必要条件,有一种帕累托最佳平等分配方式更有益于所有人利益的提升。在此基础上,科恩进一步解释了为什么两阶段论证不能确保不平等的正当性:两阶段论证中的理论依据相冲突;两阶段论证中的“平等标准”的非一致性;两阶段论证中关于“公平的正义”与“互利的正义”立场相混淆。除此之外,科恩指出,在帕累托论证中第二阶段的那种不平等分配仍然与那些有才能者的个人选择有关。
本文第3章阐述科恩对基本结构异议的批判。科恩指出,在激励论证与帕累托论证中,那些有才能者的个人主观选择,与社会基本结构一起,对社会利益和负担的分配起着重要的影响。因而,他提出一种主张:分配正义原则,特别是差别原则,不仅应该运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而且应当适用于这种基本结构内个人的合法选择。但是,有一些支持罗尔斯基本结构观点的学者,对科恩的这一主张提出了他们的异议,他们反对科恩提议把分配正义原则,尤其是差别原则适用于基本结构内个人合法选择,这种质疑被科恩简称为“基本结构异议”。科恩对这种异议提出了两次反驳:在初次反驳中,他指出,假如差别原则只能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话,那么,这种原则就与罗尔斯所倡导的“博爱”、对处境最不利者“尊严的尊重”以及在正义的社会中的公民会按照“正义感”来行事这些理念相悖。在基本反驳中,科恩首先指出,罗尔斯在对“基本结构”内涵的解释上存在一种实质性的模糊。一方面,罗尔斯坚持“基本结构”仅指那些强制性的结构;另一方面,他又把非强制性结构,例如家庭,囊括在“基本结构”之中。然后,科恩提出,一旦罗尔斯把非强制性结构(比如家庭)也包括在“基本结构”内,罗尔斯就必须承认正义原则也适用于那些“基本结构”内人们的合法选择。因为,一方面,这些选择是非强制性结构的实质内容;另一方面,这些选择和强制性结构一样会对社会分配正义产生深刻影响。在此基础上,科恩指出,罗尔斯及其支持者在基本结构方面尚有一个主要的缺点:在一个罗尔斯式的正义的社会中,缺少一种促进平等选择的道德风尚。另外,在该章的有关部分论述了在科恩与罗尔斯及其支持者的争论背后,存在着两个大的理论分歧:意识形态的分歧和关于托马斯·内格尔两种立场的争端。
本文第4章论说,科恩对罗尔斯的为基于激励的不平等作辩护的观点——“道德任意性主张(人们之间的贡献不同主要在于人们的天赋差异)”的批判,并指出这种主张与差别原则相矛盾。起初,科恩表明,罗尔斯的“道德任意性主张”具有两种内在的矛盾:第一,他混淆地运用道德分析和现代社会学论证方式。在平等阶段,罗尔斯借助道德原则为平等辩护,在不平等阶段,他又诉诸现代社会学理论,即帕累托理论为不平等辩护;第二,在对待自然天赋差异的正义性方面态度迥异。在平等阶段,罗尔斯利用反应得理论,把自然天赋的差异视为不正当的;在不平等阶段,他引入帕累托理论,又把自然天赋的差异视为正义的。然后,科恩强调指出,从惯用的、非规范的差别原则和词典式序列的、规范的差别原则内容来看,它们均无视人们之间的平等关系的比较,特别是词典式序列的、规范的差别原则更加无视人们之间不平等的差距。在此基础上,科恩提出他的观点:“道德任意性主张”与差别原则内容之间相矛盾:在平等阶段时的“道德任意性主张”包含对相对平等的肯定;相反,差别原则的内容无视人们之间的平等比较。同时,科恩断定,这种矛盾来源于“原初状态”设计中的一种内在矛盾性。
本文结语部分,客观总结与评价科恩对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的批判中所做出的贡献与存在的不足。科恩的理论贡献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他揭示出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中平等观的不彻底性。第二,他披露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仍然不能消除自然天赋对人们生活前景的不利影响。第三,他揭示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中的“平等”与“效率”这两种价值相冲突。第四,他批判罗尔斯所描绘的理想社会仍是一种“政治生活”和“市民生活”相分离的社会。美中不足的是,科恩没有给人们构建一套实现社会主义平等的可行制度或方案。
然而,在左翼政治哲学家、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学派的主要奠基者和代表人物、牛津大学教授G.A.科恩看来,假如按罗尔斯的构想,在一个分配正义占优势的社会中,人们得到的物质利益应该大致平等,这种社会不会允许那种基于激励的不平等,并且差别原则以及其他主张并不能为它们做出正当性的证明。在批判罗尔斯及其信奉者为由激励引起的不平等作辩护之前,科恩对罗尔斯差别原则做出了四种界定:严格意义上的差别原则;宽泛意义上的差别原则;惯用的、非规范的差别原则和词典式序列的、规范的差别原则。根据它们与不平等的关系,可以将它们划分为两个矛盾对子:严格意义上的差别原则与宽泛意义上的差别原则构成一种矛盾对子,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前者支持那些与人们的主观意图或者选择无关的不平等;后者认可那些与人们的意图或选择相关的不平等。惯用的、非规范的差别原则和词典式序列的、规范的差别原则结成一种矛盾对子,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前者赞同那些能提高最不利者境况的不平等;后者支持那些对所有人,包括那些最不利者有利的不平等。
本文论述对象是科恩对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的批判。在上述批判中,科恩对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的质疑的聚焦点在于,基于激励的不平等是正义的吗?这种不平等能够被差别原则以及罗尔斯的“道德任意性主张”证明为正当的吗?科恩对此均作出了否定的回答。
本文第1章,主要论述科恩对罗尔斯及其支持者提出的一种为基于激励的不平等辩护的论证,即“激励论证”的批判。激励论证的逻辑如下:假如一种不平等能够给那些最不利者的利益带来提高的话,那么这种不平等从差别原则(惯用的、非规范的差别原则)来看,是正义的,因为这种解读的差别原则认可那些对最不利者利益提高的不平等。由此,他们主张,基于激励的不平等是正当的,是由于它们对于改善那些最不利者的境况是必要的。对于罗尔斯及其信奉者提出的激励论证,科恩提出了他的反驳。首先,科恩论证说激励论证不是一种为不平等辩护的正当性证明,因为根据严格意义的差别原则来看,这种原则支持那种与人们主观意图或者选择无关的不平等。相反,激励论证涉及的那种不平等是由于那些有才能者的故意选择引起的,故而,这种不平等对于改善那些最不利者的境况不是必要的。因此,激励论证不是一种为基于激励的不平等辩护的正当性证明。另外,科恩退一步说,假如承认激励论证是一种为不平等辩护的正当性证明的话,那么这种论证就会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相悖。第一,这种论证与罗尔斯差别原则的初衷相矛盾。如果给予那些有才能者更高的报酬,就是承认他们与那些无才能者之间自然天赋差异的正当性。相反,罗尔斯构架差别原则的初衷乃是为了抵消自然天赋对人们的不利影响,同时把因自然天赋差异引起的不平等视为非正义的。第二,激励论证与互利互惠、共享理念相背离。假如激励论证中的有才能者只有在得到高额报酬的情况下才去努力工作,那么他们对最不利者的处境的提高没有尽到他们自己的义务,他们的行为也不会体现一种互惠的理念。除此之外,假若那些有才能者只有在得到高额报酬的情况下才付出卓有成效的工作,那么他们是为了索求一种金钱和财富的回报,而不是为了追求为别人更好的服务,因此,他们的这种行为也与“共享”理念格格不入。第三,激励论证与正义社会理念相冲突。从罗尔斯的著作来看,严格意义的差别原则是正义社会的正义原则,这种解读的差别原则与罗尔斯所推崇的正义社会理念相一致。相反,赞同各种激励的差别原则乃是一种宽泛意义的差别原则,这种解读的差别原则与罗尔斯的正义社会理念相违背。
本文第2章主要述说科恩对罗尔斯为基于激励的不平等作辩护的另外一种论证,即帕累托论证的批判。罗尔斯及其信奉者主张,诸如基于激励的不平等之所以是正当的,是由于这种不平等的分配,相对于一种平等的分配起点而言,是一种帕累托改进,且在这种不平等的分配之中,不但最不利者的处境得到了提高,而且在这种分配中涉及的每一个人的利益都能得到提高。因而,这种不平等分配也能得到差别原则(词典式序列的、规范的差别原则)的辩护。科恩把上述罗尔斯及其信奉者为基于激励的不平等辩护的这种论证称为“帕累托论证”。对于帕累托论证,科恩从两个角度来进行批判。第一,他批评罗尔斯对平等起点的相关描述不够充分;第二,他批评罗尔斯从平等阶段向不平等阶段转移的两阶段论证不能确保不平等分配的正当性,因为由激励引起的不平等分配对所有人利益的提高不是必要条件,有一种帕累托最佳平等分配方式更有益于所有人利益的提升。在此基础上,科恩进一步解释了为什么两阶段论证不能确保不平等的正当性:两阶段论证中的理论依据相冲突;两阶段论证中的“平等标准”的非一致性;两阶段论证中关于“公平的正义”与“互利的正义”立场相混淆。除此之外,科恩指出,在帕累托论证中第二阶段的那种不平等分配仍然与那些有才能者的个人选择有关。
本文第3章阐述科恩对基本结构异议的批判。科恩指出,在激励论证与帕累托论证中,那些有才能者的个人主观选择,与社会基本结构一起,对社会利益和负担的分配起着重要的影响。因而,他提出一种主张:分配正义原则,特别是差别原则,不仅应该运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而且应当适用于这种基本结构内个人的合法选择。但是,有一些支持罗尔斯基本结构观点的学者,对科恩的这一主张提出了他们的异议,他们反对科恩提议把分配正义原则,尤其是差别原则适用于基本结构内个人合法选择,这种质疑被科恩简称为“基本结构异议”。科恩对这种异议提出了两次反驳:在初次反驳中,他指出,假如差别原则只能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话,那么,这种原则就与罗尔斯所倡导的“博爱”、对处境最不利者“尊严的尊重”以及在正义的社会中的公民会按照“正义感”来行事这些理念相悖。在基本反驳中,科恩首先指出,罗尔斯在对“基本结构”内涵的解释上存在一种实质性的模糊。一方面,罗尔斯坚持“基本结构”仅指那些强制性的结构;另一方面,他又把非强制性结构,例如家庭,囊括在“基本结构”之中。然后,科恩提出,一旦罗尔斯把非强制性结构(比如家庭)也包括在“基本结构”内,罗尔斯就必须承认正义原则也适用于那些“基本结构”内人们的合法选择。因为,一方面,这些选择是非强制性结构的实质内容;另一方面,这些选择和强制性结构一样会对社会分配正义产生深刻影响。在此基础上,科恩指出,罗尔斯及其支持者在基本结构方面尚有一个主要的缺点:在一个罗尔斯式的正义的社会中,缺少一种促进平等选择的道德风尚。另外,在该章的有关部分论述了在科恩与罗尔斯及其支持者的争论背后,存在着两个大的理论分歧:意识形态的分歧和关于托马斯·内格尔两种立场的争端。
本文第4章论说,科恩对罗尔斯的为基于激励的不平等作辩护的观点——“道德任意性主张(人们之间的贡献不同主要在于人们的天赋差异)”的批判,并指出这种主张与差别原则相矛盾。起初,科恩表明,罗尔斯的“道德任意性主张”具有两种内在的矛盾:第一,他混淆地运用道德分析和现代社会学论证方式。在平等阶段,罗尔斯借助道德原则为平等辩护,在不平等阶段,他又诉诸现代社会学理论,即帕累托理论为不平等辩护;第二,在对待自然天赋差异的正义性方面态度迥异。在平等阶段,罗尔斯利用反应得理论,把自然天赋的差异视为不正当的;在不平等阶段,他引入帕累托理论,又把自然天赋的差异视为正义的。然后,科恩强调指出,从惯用的、非规范的差别原则和词典式序列的、规范的差别原则内容来看,它们均无视人们之间的平等关系的比较,特别是词典式序列的、规范的差别原则更加无视人们之间不平等的差距。在此基础上,科恩提出他的观点:“道德任意性主张”与差别原则内容之间相矛盾:在平等阶段时的“道德任意性主张”包含对相对平等的肯定;相反,差别原则的内容无视人们之间的平等比较。同时,科恩断定,这种矛盾来源于“原初状态”设计中的一种内在矛盾性。
本文结语部分,客观总结与评价科恩对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的批判中所做出的贡献与存在的不足。科恩的理论贡献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他揭示出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中平等观的不彻底性。第二,他披露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仍然不能消除自然天赋对人们生活前景的不利影响。第三,他揭示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中的“平等”与“效率”这两种价值相冲突。第四,他批判罗尔斯所描绘的理想社会仍是一种“政治生活”和“市民生活”相分离的社会。美中不足的是,科恩没有给人们构建一套实现社会主义平等的可行制度或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