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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共存在我国是一个较为陌生的概念,虽然我国2014年施行的《商标法》确立先用权及引入了“混淆可能性”的概念,但并未明确商标共存的适用空间。而对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而言,商标共存是商标法中普遍规定并在国际上成熟运用的法律制度。因此,应当论证商标共存的理论前提与现实价值,通过立足我国的国情,结合发达国家成熟的商标共存理论与司法实践,建立出符合我国发展的商标共存制度。 第一章概括阐述商标共存的概念、产生原因及分类。商标共存产生源于世界经济一体化地深入发展及商标资源自身稀缺性与来自外部注册制度的双重冲击。商标共存可基于合法性、产生依据、及对象进行分类。 第二章深入分析商标共存制度的正当性。剖析混淆理论是商标共存的理论前提;同时阐释商标共存的现实价值。商标共存的现实价值在于其有利于完善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促进公平正义、提高市场效率、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关于商标共存制度的比较研究,总结出商标法定共存的实现形式与商标约定共存的实现形式。通过对比分析寻找适合我国的法定共存形式及约定共存形式。 第四章清楚认识我国建立商标共存制度面临的障碍。该障碍来自我国现行立法与司法实践的缺陷,也来自于商标共促制度本身存在的弊端。 第五章提出我国商标共存制度的构建建议。商标共存应以完善混淆理论为基础。在法定共存方面完善先用权制度及撤销权制度;在约定共存方面承认商标共存协议的效力,并对商标共存协议进行审查,有效规范商标共存协议,保护公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