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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型犯罪理论问题的争议一直存在,但是,目前刑法学界的关注重心局限于研究如何界定“持有”的行为属性,以及持有型犯罪的定义、范围等层面,而不重视从立法意蕴、规范角度等实质层面评价持有型犯罪。为了弥补研究视角的偏差,本文选择持有型犯罪的立法问题作为研究主题,意图对持有型犯罪的立法基准是否妥当、罪刑配置是否均衡、规范设计是否存在缺陷、立法价值取向、刑罚圈划定是否科学等问题逐一检讨。通过本文的写作,笔者期望能够对于引起学界加强该领域问题的研究起到抛砖引玉之用,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弥补目前对持有型犯罪立法问题研究的薄弱现状。本文共分四大部分:持有型犯罪基本概念厘定;持有型犯罪的立法意蕴;持有型犯罪立法概况考察;我国持有型犯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正文共计三万五千余字。具体如下:第一部分:持有型犯罪基本概念厘定。本部分内容旨在解决持有型犯罪立法问题研究的根基性问题,为后文对该类犯罪立法问题的探讨作一前提性铺垫,这里选择刑法上的持有以及持有型犯罪两个重要概念作为文章切入点。首先考察了学界对刑法上持有已有的内涵表述,继而引出定义持有内涵的五项前提:持有的行为属性、对象范围、表现形式、特殊心态以及法律评价,在此基础上剖析现有观点,采用分析对比的方法,得出本文对刑法上的持有的内涵厘定,进而结合刑法理论对持有型犯罪内涵与外延加以定位。第二部分:持有型犯罪的立法意蕴。本部分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持有行为类罪化的立法依据在于持有行为本身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同时也基于刑法对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的制衡的需要。另一方面,持有行为类罪化具有重要的立法价值,对严密刑事法网、打击相关联的犯罪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持有型犯罪的设置通过证明责任上的合理分配,有效缓解犯罪举证上的困难,从而降低刑事诉讼的社会成本,确保了刑事追诉工作的效率。第三部分:持有型犯罪立法概况考察。研究持有型犯罪的立法问题,不对相关规范层面进行考察,就失去了立论的根据。在阅览了大量法律规范材料之后,笔者在本部分第一小部分将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主要代表国家的立法状况加以总结,第二小部分详尽地考察了持有型犯罪在我国立法史上的滥觞与嬗变。检索法律文献只是手段,目的是为了比较研究、批判借鉴。因此,第三小部分对中外持有型犯罪的立法规定在犯罪对象、类型划分等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将为后文立法完善问题的探讨上发挥重要借鉴作用。第四部分:我国持有型犯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由于新中国刑事立法对持有型犯罪的规定历史不长,理论准备亦不充分,立法技术尚有欠缺,导致现行刑法中持有型犯罪的规定存有不少瑕疵与漏洞需要修改,主要表现在:犯罪主体缺失;个罪罪状表述不科学;法定刑配置不协调;罪名确定不规范;遗漏部分持有型犯罪。而完善持有型犯罪乃至现行刑法的完善,原则上都应当遵循以下重要原则:谦抑性原则,也即用刑法手段规制行为的不得已性;和谐性原则,法律部门之间要和谐统一、法律部门系统内部也应该科学协调;准确性原则,立法是一项严肃的国家行为,必须坚持规范准确的要求。在此三项原则指导下,针对目前持有型犯罪的立法不足,文章对完善持有型犯罪立法提出以下构想:增加单位为持有型犯罪的主体;对表述不科学的罪状加以有效整合;针对不符合罪刑均衡原则的法定刑予以合理化配置;规范现有的罪名表述;增设部分新型持有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