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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是为了遏制审讯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采用暴力手段逼取口供的行为而设置的罪名。由于现有刑讯逼供罪的具体法律规范有所不足,使得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一些不良后果,在学界也有诸多争议。笔者在收集大量刑讯逼供罪案例的基础上,发现大多数刑讯逼供行为只有出了人命案或者发现错案才予以追究,即使被追责,判处的刑罚也较轻。笔者认为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之一在于刑讯逼供罪法律规范存在着某些争议问题,导致了司法工作人员对刑讯逼供罪定罪量刑的把握不是很准确,因此只有解决了争议问题,才能起到遏制刑讯逼供罪的效果。笔者通过结合理论和具体案例,对争议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希望能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帮助。本文共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引用了江某某刑讯逼供案和赵某某刑讯逼供两个有内在联系的典型案件,对这两个案件进行分析,提出了三个焦点问题:第一,协警能否作为刑讯逼供罪的主体;第二,在刑讯逼供案件中授意人的行为如何定性;第三,在刑讯逼供中致人重伤、死亡,应否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并对这三个问题进行评价,简要表明作者的看法。第二部分主要对“协警”作为刑讯逼供罪主体的认定问题进行研究。首先简要概括了刑讯逼供罪主体的相关学说,主要有“血统论”、“职能论”、“折衷论”;其次简要概述了“协警”的内涵;最后结合相关学说和具体案例分析认为“血统论”和“折衷论”均无法将协警包含于刑讯逼供罪的主体之中,而“职能论”中的行政委托可以使协警具有侦查权,从而可以将协警纳入到刑讯逼供罪之中。第三部分主要对刑讯逼供“授意者行为”的认定问题进行研究。首先概述了有关刑讯逼“授意者行为”性质的相关学说,主要有“刑讯逼供授意者的行为是行政指导行为”、“刑讯逼供授意者的行为是滥用职权的行为”、“刑讯逼供授意者的行为是教唆行为”;其次结合相关学说、最高人民检察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7.26)和具体的案例分析发现对刑讯逼供授意者行为的定性不准确,没有统一的行为定性标准。我认为没有从刑讯逼供授意者的主观方面进行细化规定,所以不能对刑讯逼供授意者行为进行准确定性。第四部分主要对刑讯逼供罪罪数形态的认定进行研究。首先概述了有关刑讯逼供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情节的相关学说“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转化犯”;其次结合相关学说和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发现运用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的观点来理解刑法第247条的规定不准确,我比较同意转化犯的观点,但是,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我发现,刑讯逼供致人死亡转化为故意杀人罪的情形不是很合理,因为这样定罪无法达到主客观相一致的标准。第五部分,提出刑讯逼供罪法律适用的完善对策,主要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提出。立法方面主要从将“协警”行为纳入刑讯逼供罪、明确刑讯逼供授意者行为的性质、明确刑讯逼供罪罪数形态的认定三方面进行完善刑讯逼供罪的法律适用;司法方面主要从侦查活动、检察活动和审判审判活动三方面来完善刑讯逼供罪的法律适用。在本文中,作者通过案例分析,对刑讯逼供罪法律规范的不完善之处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立法建议和司法建议,希望能对完善刑讯逼供罪法律规范,遏制刑讯逼供现象起到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