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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在元伦理学出现之前还是在其之后,伦理学史上关于“正当”和“善”的论述屡见不鲜,尽管“正当”往往是从“正义”的意义上去理解的。在不同的时期“正当”与“善”呈现出不同的含义,构成了不同的联系。元伦理学作为伦理学史上的重要阶段,同样关注“正当”和“善”,并且从语义学的角度分析了两者之间的关系。 作为元伦理学的第一人,摩尔在1903年出版了《伦理学原理》一书,一反传统规范伦理学对道德价值和行为规范的关注,把伦理学限定在对道德概念、道德判断的语言分析,其主要任务是分析语言的意义。他认为,传统的伦理学主要研究人的行为,致力于对“哪些行为是对的”“哪些行为是错的”等类似问题的解答,摩尔并不否认这是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但是伦理学最基本的任务并不在于研究人的行为,而应该是研究“善”“正当”一类的道德概念,并将其当作一种属性去进行逻辑分析。继他之后,罗斯也继承了他的这种观点。 在正当与善的关系上,摩尔和罗斯有各自的立场。摩尔认为,“善”是伦理学的首要概念,“正当”是由“善”来定义的,“正当”的行为就是其结果“善”的最大化,“善”优先于“正当”。由此可见,摩尔的“善”可以被理解为功利性的“善”。因此,他的理论也被称为“理想功利主义”。而罗斯继承了普理查德的极端直觉主义义务论,主张强调“正当”是伦理学的核心概念,是优先于“善”的。他既批判了摩尔“以‘善’的最大化去定义‘正当’”的观点,也批判了康德的义务论。他认为,以往的功利主义和义务论都只是一元的标准判定正当的行为。为此,他提出了他的“显见义务论”,试图寻找一种多元的方法去确定具体实践中的实际义务。然而,在看到其理论合理性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它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