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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与法,作为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的两种手段,自春秋时期开始相互融合成为我国古代独特的礼法体系。其主要目的是,一方面推行“礼”所倡导的核心价值,即“尊尊”“亲亲”的宗法等级制度。另一方面,完善“法”的赏罚制度来保障“礼”。因此,历代统治者将礼逐步入律,从作为法之注释到礼俗直接编入法典。至清代,尤其是到了乾隆朝时期,统治者意识到礼法体系的维系,仅靠历代传承的礼典和律典自上至下的规范和强制是远远不够的,在相当程度上得助于政典,对礼制进行实体化、程序化、系统化的规范。而例的产生则是由于不同国情、不同时期的统治需要,例作为礼典、律典、政典的辅助法,规范的内容包括各个方面。清代集大成的礼法体系包含三个法律部门:行政法、礼仪法、刑事法。形成以三大法典:政典《大清会典》、礼典《大清通礼》、律典《大清律例》为主,以例:则例、条例、事例为辅的法律体系。自此,官员自上而下遵守礼法。强化祭典、丧典等仪式大典,民众将礼法成为一种信仰。这样一来,臣民皆能守法遵礼,统治者自然能实现“礼法并重”“德主刑辅”的治国思想。清代的法律制度较为完备,也是礼制发展的顶峰。其中则例方面代表中国古代纳礼入律之一的礼部行政法规《礼部则例》,制定于乾隆二十九年(1764),由于礼部事务的不断增多,皇帝敕令礼部纂修《礼部则例》,至乾隆三十五年(1770)经御准颁行,故又称《钦定礼部则例》。在此之前,礼部作为六部中至关重要的部门,依制的只有《大清通礼》《大清会典》等进行规范,而没有其专门的部门规章规制其各个方面。《礼部则例》的颁发,一方面对古代礼仪制度进行系统化的梳理和规范,另一方面也是礼官日常行政的准则。《大清会典》作为清代礼法体系中重要的政典,由朝廷编纂、颁布,记述着历代的典章制度。在清代礼法体系的行政法方面,《大清会典》为核心,《大清会典则例》及《礼部则例》为辅助。其表现为:1.编纂角度相同。都以四司顺序进行编纂,其编纂目的都是使各级官员对于日常事务的处理有典可依。2.典章上的改变。《礼部则例》完全按照四司执掌进行记述,而《乾隆会典·礼部》虽然也是按照四司的职责内容进行记述,但同时也在四司的基础上按照“五礼”进行归类。3.礼仪仪式上的补充。《礼部则例》注重对礼仪制度的程序及细则规范,同时规范参与仪式的各级官员。《乾隆会典·礼部》侧重对礼仪的基本规定。而《乾隆会典则例·礼部》则是在《乾隆会典》的纲领性规范的基础上,对各朝新增奏准按时间进行记述。《大清通礼》作为清代礼法体系中重要的礼典,由朝廷编纂、颁布,记述着礼仪仪式及各种大典规范。在清代礼法体系的礼仪法方面,《大清通礼》为核心,《礼部则例》为辅助。主要表现为:《礼部则例》与《大清通礼》在编纂体例上有所不同,《大清通礼》以吉礼、嘉礼、军礼、宾礼、凶礼为篇目进行编纂。而《礼部则例》则是以四司为篇目进行编纂。《礼部则例》承接了绝大部分《大清通礼》的规定,《大清通礼》中的内容在《礼部则例》中都有大致对应,这一点在具体规定中体现的更为细致。在此基础上,《礼部则例》的内容有所增添,增加了很多礼仪仪式的规范,也更加细化。《大清律例》作为清代礼法体系的律典,为朝廷编纂、颁布,是“礼法”统摄下的律令,《大清律例》成为清代礼法体系得以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因此,在清代礼法体系的刑事法方面,《大清律例》为核心,《礼部则例》为辅助。其包含两个方面:一个是调整功能上的补充,另一个是法律条文上的补充。《礼部则例》作为礼制规范的行政法规,是《大清律例》的补充,《大清律例》则是《礼部则例》的赏罚制度的保证。清代礼法体系中,除《大清通礼》外,还有很多专行例,以《皇朝礼器图式》和《钦定科场条例》为例,通过比照它们的内容及实际运用,可以总结出,在内容上,《礼部则例》与清代其他的专行例相互补充,相辅相成。在实际运用中,礼部官员依据实际事务进行查阅,《礼部则例》与其他专行例的法律效力相同。《礼部则例》在清代礼法体系中,占据重要的法律地位,是学界认可的三大法典的重要辅助规范,与清代礼法体系中其他的条例及事例相互补充、相互配合。而清代礼法体系中,政典《大清会典》全面规范各个方面的根本性的制度,礼典《大清通礼》主要规范事关“冠婚丧祭”等仪制方面的基本制度,律典《大清律例》则规范事关刑事方面的“刑名”及“罪制”,各部则例规范各部执掌办事的详细准则,而专行例则规范部门则例以下更为细致的方面。清代的典例配合不仅可以更好的治国理政,稳固皇权,同时也使民众生活更加规范,社会更加和谐,共同构建了清代独特的礼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