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元代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统一的国家,其整个历程主要表现为蒙汉文化不断交融的过程。反映在婚姻制度为元代婚制具有明显的两重性:一是蒙古婚制对汉人传统婚制的影响;一是汉人传统婚制对蒙古婚制的影响。二者相互影响,相互渗透,从而使得元代婚制既具有中原汉人婚制的传统特征,又呈现出蒙古族统治下元朝社会自身的独特性和复杂性。与唐宋相比,元对婚姻制度的规定更具规范性、务实性和进步性。主要表现在对收继婚及赘婿婚;婚书及媒妁;良贱不婚和休弃的规定上。由于元统治者受封建礼教影响较小,保持自己特有的婚俗,即收继婚及赘婿婚。元初统治者以法律的形式向汉人推行蒙古婚制。使得这两种婚制在汉人底层一度非常盛行,元统治者因势利导制定了一套完整的法律规范对此加以规范。随着文化冲突与融合的不断演进,此婚姻形式也经历了由松到紧再到严的渐变性过程。在婚书的规定上,婚书成为元代婚姻缔结的必要条件,在内容和形式上更为规范化,较之唐宋,更具有契约性。官媒之制的设立始于元代,媒人必须在婚书上签字和画押,并对婚姻的成立承担着一部分法律责任。元代在一定程度上承认良贱为婚的法律效力,使得处于奴隶地位的妇女可以通过婚姻来改变自己的身份和地位,这在中国古代封建婚姻制度史上是绝无仅有的。在休弃的规定上,元律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必须写立休书,其程序与内容也受到法律的约束,从而减少婚姻诉讼或为将来的争讼提供证据。这都体现元统治者的务实性与进步性。另外还规定禁止卖休买休,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妇女权益的保护。元代是一个民族成分复杂的社会,元统治者采取族类婚原则,使得元代婚姻制度在事实上存在二元体系,即蒙古婚制与汉人传统婚制,主要表现为蒙古人、色目人等其他民族多实行一夫多妻制,而汉人则实行一夫一妻制,二者并不存在激烈的冲突,而是能够彼此共存。由于大量蒙古人、色目人入主中原加之频繁的战争引起的人口大量迁徙使得民族杂居现象非常普遍,族际婚呈现空前盛况,元统治者对之并未禁止而是在法律上认可并规范之。元代妇女地位问题是最具争议的问题,私认为由于蒙古族女子在家庭中具有较高地位,蒙古统治者受封建礼教影响较少。虽然元代妇女地位逃不出“男尊女卑”的传统封建桎梏,但从总体而言,元代妇女地位较之唐宋有所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