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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余年,我国食品行业的生产力得到巨大发展,已经可以满足消费者对食品数量上的要求。在基本生活水平得到满足之后,人们更多地关注生活的质量。近几年,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不仅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了损害,更是导致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恐慌,同时也从另一个角度凸显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不完善,还存在着诸多不足和漏洞。食品安全监管是一个系统化涉及诸多方面的复杂问题,但最重要的是有一套适合国情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以及监管机制。本文通过沈阳毒豆芽事件,引申出我国行政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出现的典型问题,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结合国情,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提出笔者的建议。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提出问题部分。引入沈阳毒豆芽事件的内容,在对整个事件进行全面梳理之后,找出并限定事件的争议概念:何为毒豆芽,豆芽是否包含于食品之中,食品安全与食品卫生是什么关系,以及食品安全的监管主体有哪些。第二部分是问题分析部分。针对沈阳毒豆芽事件暴露出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进行分析,探究引起发生事件的原因,总结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主体权责不清;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三点内容,同时强调此三点也是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第三部分是解决问题部分。对于上文分析问题得出的结论,从食品安全立法、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以及食品安全监管问责制三方面作出回应。首先,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建设是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核心,一切监管行为都应当在一定规则下实施;其次,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一些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方式,确保在现有制度下可以高效、快速进行食品安全监管;最后,建议完善食品安全监管问责制,可以有效解决由于监管部门权责不清导致的行政不作为和不当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