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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数量也呈现不断攀登的趋势,通过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网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经过整理分析可以看出,涉及不正当竞争案件日益增多,尤其是近年来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使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具体条款已经无法进行规制,这就使得适用一般条款裁判的案件数量增多,从中也可以看出,一般条款的司法适用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司法适用。本文以解决问题为中心,第一部分首先对于一般条款的概述进行了阐述,从其定义、功能和必要性方面进行说明,从定义上来讲,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定义为法律规则是符合我国的具体司法实践的,一般条款的设立具有形式上弥补法律具体条款不足的功能同时还具有把道德法律化,实现把道德标准引入法律条文中的实质功能,在必要性方面主要从维护法律稳定性以及立法理念的具体要求来进行阐述的。第二部分论述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司法适用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包含对一般条款的规范性解读和存在的四个方面的问题:在这一部分首先对于新修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表述进行规范性解读,其次分析了一般条款在司法适用中所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竞争关系的认定过于宽泛、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进行认定有缺陷、依据“市场效果”作为裁判标准有缺陷、缺乏一般条款适用的类型化研究。第三部分论述了国外在一般条款的司法适用上的经验借鉴,如德国法院会明确一般条款的适用的逻辑起点、法官在适用一般条款时会对案例群进行整合,美国实务界会达成“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的共识、美国法官会把“诉前禁令”制度适用到一般条款的实务案件中,以防止经营者一方可能产生的巨大损失,这些良好的经验都值得我国进行借鉴。第四部分是针对第二部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而提出的完善建议,这是确保一般条款在司法适用上的关键。首先,对于竞争关系的认定标准,应当先从“实际经营行为”方面进行认定,即先判断是否具有直接或者间接竞争关系,当涉案竞争行为不存在明显的直接或者间接竞争关系时,然后再从“竞争利益”这个方面来进行认定,主要是判断有没有恶意的进行竞争利益的抢夺;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完善“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的司法认定标准,包含商业惯例认定标准的完善和司法创设具体规则认定标准的完善;再次,应当完善“市场效果”的裁判标准,即在裁判过程中不仅仅要考虑经营者的“商业正当模式”这一要素,还需要考虑竞争者的竞争需求、消费者利益及公共利益等要素。最后,要加快一般条款适用典型案例的类型化建设,可以按照不当获得他人成果类案例类型、阻碍竞争对手类案例类型、诱捕消费者类案例类型、不当获取交易机会类案例类型等四个方面的典型案例来建立一般条款司法适用的案例群。通过这四个方面的完善建议使得一般条款在司法适用中更加明确。